- 十七、工程竣工時,工程司應督促廠商於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填報工程竣工報告表向工 程司及機關報備,機關應於收受竣工報告之日起七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查證是否 竣工,並由監造單位做成工程竣工查驗紀錄,於查證屬實後次日起二日內報請機關核 定。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4-3015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0 年 04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授工土字第10030031700號函修正發布第17點條文;並自100年5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