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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4-3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9)府工土字第1093010371號令修正發布第10、13、17、21、29、32點條文及第35點條文之書表;並自109年7月15日起生效
  • 十、契約變更除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採購 契約變更單價編列及議價注意事項」辦理外,並應依契約約定及本基準相關規定辦理。 工程施工中,因法規修訂、安全顧慮、地形變更、地質及地下物情況變異、因應科技進 步、配合整體運作或配合政策推動,必須辦理變更者,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工程司應先會同原設計單位、廠商及相關單位研擬因應方案。但因應方案亦得由 設計單位研擬提出。 (二)契約變更之原因或其因應方案,如屬須先辦理會勘認定者(例如地下障礙物、現 況須儘速回填者或屬變動性之因素等),應於研擬方案前辦理會勘,會勘應由機 關邀集工程司、原設計單位、其他相關單位及廠商辦理現場會勘認定,並製作會 勘紀錄,必要時應拍照存證。 (三)工程司或設計單位依核定之因應方案製作契約變更相關圖說資料,應報經機關核 定,如預算足以勻支者得於核定後施工,否則應先籌妥財源後,始得施工。 (四)契約變更如係因調查、規劃、設計或施工錯誤疏失所造成者,且增加或減少分別 累計之金額較大者,超過訂約總價一成或查核金額之較小值者,機關應檢討相關 責任;如屬委託規劃、設計、監造者,應依「臺北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履約績效 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五)如屬天災、重大災害或有公共安全之虞有緊急處置之必要者,準依「臺北市政府 災害及緊急事件搶修作業要點」辦理。應於災害發生或發現後七十二小時內會同 相關單位現場勘查,拍照存證擬定搶修方案並概估經費,如預算足以勻支者,得 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於會勘時或會勘後即予核定施工;預算經費不足者, 仍應依程序報奉核准後實施。 (六)機關應督促工程司適時辦理修正契約總價,並於工程進度分別達百分之二十五、 百分之五十、百分之七十五時,各辦理一次以上之檢討修正。如工程司延誤時機 ,致廠商或機關權益受損者,應負其應有之責任。 (七)辦理契約變更時,工程司應檢附契約變更文件報請機關核定,契約變更文件應包 括「修正契約總價表」及該表規定之附件。 前項第七款「修正契約總價表」附件包含如下: (一)契約變更(施工)圖。 (二)詳細價目表。 (三)單價分析表。 (四)數量計算表。 (五)會勘紀錄。 (六)其他。
  • 十三、契約變更修正後或因契約變更造成施工進度調整時,廠商得依照「臺北市政府工程契 約訂約後工期核算要點」及契約約定,檢討核算工期並提送審查,由工程司審查後報 請機關核定並通知廠商修正施工預定進度表、或施工預定進度網狀圖、或桿狀圖,並 含曲線圖報請機關核定,並併入全部工期一併辦理。
  • 十七、工程竣工時,工程司應督促廠商於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填報工程竣工報告表向工 程司及機關報備,機關應於收受竣工報告之日起七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查證是否 竣工,依契約約定查證確認廠商施工期間損壞或遷移之機關設施或公共設施已修復或 回復完成,並由監造單位做成工程竣工確認紀錄,於查證屬實後二日內報請機關核定 。
  • 二十一、工程司於機關辦理初驗或驗收前整理備妥下列資料,陳列於工務所或機關指定之場 所,主驗人員及會驗人員得於初驗或驗收時予以抽核: (一)契約文件:契約書、原設計圖說及規範等。 (二)履約文件: 1.估驗文件。 2.契約變更文件。 3.「施工過程異動紀錄統計表」包括開工、停工、復工、竣工、工期檢討及 歷次修正契約之核定文件。 (三)竣工文件: 1.工程竣工報告表、竣工確認紀錄。 2.竣工圖。 3.結算明細表。 4.結算數量計算書。 (四)檢(查、試)驗紀錄統計表。 前項所指檢(查、試)驗紀錄統計表,應依契約約定及工程性質,並參考下列之細 部資料詳實統計: (一)土木及建築類: 1.進口證明文件。 2.設備試驗報告。 3.運轉試車紀錄。 4.絕緣測試紀錄。 5.三級品管紀錄、安全衛生檢查紀錄、環境清潔檢查紀錄。 6.混凝土圓柱體二十八日抗壓強度統計紀錄表。 7.構造物檢查紀錄。 8.各項工程材料試(檢)驗紀錄表。 9.預力梁版施拉預力統計紀錄表。 10.連續壁、預壘樁施築紀錄表。 11.檢驗停留點(限止點)查驗、抽查(驗)紀錄表。 12.工程材料一級品管檢、試驗紀錄統計表;工程材料二級品保抽驗紀錄統計 表。 13.場鑄基樁施工紀錄統計表。 14.施打基樁施工紀錄統計表。 15.鋼結構電焊施工紀錄表。 16.橋梁高程紀錄。 17.其他: (1)道路工程應另附:瀝青混凝土厚度逢機取樣紀錄表(未達查核金額工程 ,得併驗收時辦理)、瀝青含油量檢驗紀錄表。 (2)排水防洪工程應另附:竣工高程檢測紀錄,但無者免附之。 (二)機具設備類(包括水電、空調、電子、弱電、機械、消防等): 1.進口證明文件。 2.設備試驗報告。 3.運轉試車紀錄。 4.絕緣測試紀錄。 5.三級品管紀錄、安全衛生檢查紀錄、環境清潔檢查紀錄。 6.檢驗停留點(限止點)查驗、抽查(驗)紀錄表。 7.工程材料一級品管檢、試驗紀錄統計表;工程材料二級品保抽驗紀錄統計 表。 8.敷管、敷線檢驗紀錄表。 9.水(氣)壓試驗紀錄表。 10.接地電阻測試紀錄表。 11.管路沖洗紀錄表。 12.重要設備零件型錄圖。 13.維護操作手冊。 (三)其他工程,得依其特性準用前兩款規定,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
  • 二十九、工程驗收合格,機關應於合格後十五日內,填製「結算驗收證明書」(應附「結算 明細表」),經主驗、監驗人員簽章及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向機關報核(如 原辦理驗收之主驗人員或驗收人員有離職、退休或其他因素而確實無法簽章者,得 由機關指派人員於相關欄位陳述事實並簽核),但情形特殊,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 人員核准延期者,不在此限。如屬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並由機關轉報上級機關備 查。 有分批或部分驗收者,於各批或全部驗收完成後,應將各批或全部驗收結果彙整填 具「結算驗收證明書」。 於「結算驗收證明書」經機關核定後,工程司應督促廠商檢具「竣工計價單」、竣 工照片等文件申請給付尾款(驗收後付款或竣工計價)。並於廠商繳納保固保證金 且無待解決事項,應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一次給付工程尾款。 建築工程需申請使用執照者,並應檢附使用執照,始得核付工程尾款。但於建築工 程驗收後,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者(如因水電、消防、空調工程等因素 致延誤取得執照),得保留部分契約價金(金額比例依契約約定),俟取得後,再 予給付。 前項保留之尾款,如係公共工程項目內含有建築工程需申請使用執照者,以該項建 築工程之結算總額保留百分之二之尾款計算,如不足十萬元時以十萬元計。 廠商應繳納之保固保證金,機關同意以連帶保證廠商代之者,應將該連帶保證廠商 及相關資料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予以公告。 工程於機關核發「結算驗收證明書」,廠商繳納保固保證金且無待解決事項,並給 付工程尾款,即為工程之結案。
  • 三十二、全部工程保固期滿,機關於發還保固保證金前,應先洽工程接管、維護或使用單位 、工程司、廠商派員會同勘查確認無瑕疵待改正事項。並以書面通知廠商保固期滿 後,發還全部剩餘保固保證金。契約訂有分次發還者依契約約定辦理。 現場如有廠商為執行保固瑕疵改正留置現場之設備、材料等,應先清理完畢,始得 發還保固保證金。
  • 三十五、本基準所需書表格式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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