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5 條本辦法補助基準如下: 一、第一類悠遊卡:每月補助六百點(以下簡稱點數),每一點折算新臺 幣一元,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補助半價。 二、第二類悠遊卡: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補助半價。 三、第三類悠遊卡:陪同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補助半價。 前項第一款所定點數之使用範圍與方式及前項所稱國內大眾運輸工具之種 類,由本府公告之;修正時亦同。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第 16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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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4008
自治規則
民國 115 年 06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5年6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53035065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16條條文;並自115年7月1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7.01
115年06月08日令修正發布第5、16條條文,依第16條規定:自115年07月0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