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3 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公車:指本市聯營公車、臺北縣轄公車及基隆市公車。 二 捷運:指臺北大眾捷運系統。 三 老人: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 四 身心障礙者: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五 原住民:指戶籍登記為原住民者。 六 學校:指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 第 5 條符合前條之補助對象,應備妥下列證件,親自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 一 國民身分證。 二 二吋彩色照片二張。 三 印章。但得親自簽名者,不在此限。 四 依其申請類別,另提出身心障礙手冊或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口名簿或戶 籍謄本。 經審核通過者,依前條類別製發票卡如下: 一 第一類核發敬老悠遊卡(一)、愛心悠遊卡(一)。 二 第二類核發敬老悠遊卡(二)、愛心悠遊卡(二)。 三 第三類核發愛心陪伴悠遊卡。 前項票卡,每人以申請一張為限;未經核發票卡者,本府不予補助。 符合前條規定之身心障礙者學生,於就學期間得向就讀學校申請具學生證功 能之愛心悠遊卡(以下簡稱學生愛心悠遊卡)。 學生愛心悠遊卡之申請、補發程序及所需費用之相關規定,由本府教育局定 之。
- 第 7 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核發替代卡提供乘車補助 : 一 首次申請第一類票卡,經審查符合申請資格,於核發票卡前之期間。 二 第一類票卡遺失或無法正常使用。但因可歸責於票卡持有人之事由所致 者,其申請核發以一次為限。 替代卡應於領取新製或補發之票卡時繳回。 前項情形,因遺失或毀損致無法繳回或無法依原有之可使用狀態繳回者,申 請人應自行負擔該替代卡之製卡費。
- 第 9 條申請補發票卡,應由票卡持有人備妥國民身分證、身心障礙手冊或原住民身 分證明文件,並持原票卡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但因票卡遺失而申 請補發者,得免繳回票卡。 委任代理人申請補發票卡者,除前項所定之文件外,應提出代理人之身分證 明文件及委任書。 學生愛心悠遊卡之補發,應由學生所就讀之學校辦理。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6-4008
臺北市老人與身心障礙者搭乘公車及捷運補助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8 年 0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833407400號令修正發布第3、5、7、9條條文;並自發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