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本局受理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收件地址及單位: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 2段48巷 7號11樓人事室 專線電話: 02-25218436 傳真電話: 02-25218405 電子信箱: cosh@mail.taipei.gov.tw 本局受理性騷擾申訴後,將指定專責處理人員協調處理。
- 十二、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調查,調查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 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 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 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 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本委員會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 明;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被申請迴 避之調查人員在本委員會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調查工作 。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調查人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 ,應由本委員會命其迴避。
- 十八、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本局應視情節輕重,對加害人為適當之懲 處,如申誡、記過、調職、降職、減薪等,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 督,避免再度性騷擾或報復情事發生。
- 十九、本局之局長、員工,利用執行職務之便,對他人為性騷擾,被害人 若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九條第二項後段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局 長、員工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 二十、本要點對於在本局接受服務之人員間發生之性騷擾事件,亦適用之 。本局雖非加害人所屬單位,於接獲性騷擾申訴時,仍應採取適當 之緊急處理,並應於七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臺北市性騷擾 防治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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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9-2007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11)北市捷人字第1113006495號函修正第6點條文;原第19~21點條文遞移為第18~20點條文;刪除原第18點條文;並自函頒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