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作業規定名詞定義如下: (一)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由本府資訊局建置,提供下列功能: 1、共通性連結介面 。2 、與各業務資料庫連結查詢介面。 3、各項紀錄檔資料多重交叉及編報處理 。 4、使用機關業務處理所需之查詢。 (二)資料庫管理機關:指各業務資料庫提供之管理機關。 (三)使用機關:指使用市政資料庫之機關。 (四)業務管理者:經使用機關指定,負責使用機關業務系統管理之人員。 (五)一般使用者:使用機關內一般操作使用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之人員。
- 四、申請使用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程序如下: (一)本局暨所屬所隊指派專人(至少 2人)擔任業務管理者,負責一般使用者授權作 業。 (二)使用科(課)室依業務需求填寫各類「『台北市市政資料庫』查詢作業申請表( 附表)」用印後,送業務管理者彙整,並統一由本局轉送資料庫管理機關審核。 (三)本局業務管理者彙整經資料庫管理機關核准之各類「『台北市市政資料庫』查詢 作業申請表(附表)」後,填寫「『台北市市政資料庫』查詢作業申請表(正表 )」,並勾選使用之市政資料庫類別,正、附表一併送本府資訊局建立主表單, 並開放核定之使用權限。 (四)各科(課)室業務承辦人(一般使用者)應填寫「臺北市市政資料庫」一般使用 者帳號申請表(附表 1)及「(各機關)申請使用臺北市政府市政資料庫保密切 結書」(附表 2),送業務管理者建立使用者權限、次表單、使用群組及目錄組 等,並依業務實際需要查詢市政資料庫。
- 五、人員或業務異動: (一)各科(課)室一般使用者如有變更或增加業務查詢項目時,應依程序再行申請使 用。 (二)業務管理者如有異動時,應填寫「臺北市市政資料庫」業務管理者帳號異動申請 表(附表 3)並通知本府資訊局辦理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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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8-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9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1)北市地資字第10132085200號函修正第3~5點條文;並自101年9月18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