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1-3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1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5)北市都建字第105653703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4點;並自105年2月8日起生效(原名稱:臺北市建築管理處建築執照(原圖、縮影圖)複印申請須知)
  • 一、申請人資格: (一)建物所有權人。 (二)起造人。 (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需已完成本處備案者。 (四)利害關係人需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認定有必要提供圖書複 印者。
  • 二、檢附證件: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件:申請人身分證件影本,申請人如為: (1)法人者另附公司執照或法 人登記證書影本。(2)承租人者另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3)公寓大廈管理 委員會主任委員者另附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影本。 (4)利害關係人需檢 附利害關係存在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代理人身分證件影本(如委託他人申請者)。 (四)權利證件:建物登記簿謄本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已填寫建號經查所有權 人身分無誤者免再檢附)、買賣契約書影本、房屋稅單影本或其他可證明申請資 格之文件等。
  • 三、申請手續: (一)填寫申請書:按建物座落地址、土地座落、申請用途、複印事項、檢附資料逐欄 填寫或勾選,填明申請人(權利人)姓名、身分證號碼、地址、電話及簽名(本 人到場)或蓋章(委託代理人辦理),代理人並需填明姓名、身分證號碼、地址 、電話及簽名。 (二)收件:填妥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依序裝訂,至臺北市市府路一號南區二樓建管 處資訊室〔服務櫃台〕掛號。 (三)領件: (1)縮影圖:收件後隔日下午(不含例假日)(已數化資料可立即領件 ),持領件單至資訊室服務櫃台繳納規費後簽章領件。 (2)原圖:收件後四日 (不含例假日),持領件單或通知函至資訊室服務櫃台辦理領件事宜,因原圖之 複印係委外作業,為免疏漏誤失,需經申請人現場確認送印,繳納費用並簽章領 件。(3)公文:申請複印公文檔案之圖說工作天數另行洽詢。
  • 四、申請複印內容:申請複印圖說資料以權利所及之相關範圍為原則,並依行政程序法等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以利害關係人申請者,本處得就相關圖說作適當之處理,並得不提供 圖說閱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