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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3-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09574368900號令修正發布第5、7點條文
  • 五、建築物外牆修繕應依「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改善方案」規定辦;二   層以上建物施工或拆除時,其施工鷹架外緣距離建築線或地界線不足二‧五公尺或五層   以上建築物施工時,應設置防止物料向外飛散或墜落之措施,其規定如下: (一)鷹架設置:六層以上建物施工時,鷹架柱腳底板應襯厚木條板或採取其他防沉措    施。但其施工場地情況特殊或其未臨接計畫道路部分,無礙於公共安全經核准者    不在此限。 (二)護網:鷹架外部應置二十號以上鍍鋅鐵絲網或直俓0.一三公分尼龍塑膠網(網    格不得大於一.五公分,搭接長度不得小於二十公分)。 (三)帆布護籬:鷹架外部於四樓版以下應設厚0.00二公分帆布圍護。 (四)斜離:鷹架斜籬應使用框架式以0.一二公分厚鋼板設置於二樓版處,並每五層    設置一處,鷹架寬度約二公尺,五層以下建築物得採用夾板等材料。 (五)顏色:帆布、圍離之顏色以整齊劃一為原則,但不得標示與工程無關之廣告。
  • 七、申請外牆修繕經本府都市發展局審查核准後始得施工,申請人並應於核准後一個月內申   報開工,並於開工後三個月內完工,如因工程實際需要申請展期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完工後可免報竣工;申報開工應具備下列文件: (一)開工申請書。 (二)核准修繕文件。 (三)二樓以上須檢附營造業承攬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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