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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5-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11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6)北市都建字第10630339100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自106年11月27日起生效
  • 三、該地區除適用本市違建查報作業原則外,得作下列臨時性之加建: (一)原有建築物作住家使用,得以非鋼筋混凝土造構造物加建一層,面積以一六五平 方公尺為限,加建後總層數不得超過三層樓,每層高度以三公尺為限,仍均限住 家使用。 (二)原有建築物之空地內,得以非鋼筋混凝土造構造物加建三十平方公尺,簷高在三 公尺以下(脊高三.五公尺以下),但不得佔用現有巷道、通路妨礙通行。 (三)農業生產必要設施臨時性寮舍(高度離地面三公尺以下): 1.農作物栽培或育苗簡易蔭棚-其構造材料為木、竹、水泥桿、鐵管、塑膠布或 塑膠板等,每棟面積不超過一四五平方公尺。 2.農作物栽培或育苗組室-其構造材料為水泥桿、鐵管、塑膠布、塑膠網、鐵絲 等,每棟面積不超過三三0平方公尺。 3.農作物害蟲防治網籠-其構造材料為角鋼、水泥桿、鐵管、塑膠網等,每棟面 積不超過一三.二平方公尺。 4.簡易家畜禽寮(豬及乳牛除外)-其構造材料為竹、木、水泥桿、稻草、塑膠 板等,每棟面積不超一四五平方公尺。 5.簡易工作寮-其構造材料為竹、木、鐵管、塑膠板等,每棟面積不超過一三. 二平方公尺。 以上五項臨時性寮舍之用地,不得鋪設水泥地板,亦不得分割,如其構成建築法第四條 規定之建築物或於建築完成後變更使用者,依違建建築處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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