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3 條本會置委員十一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遴聘(派)之: 一 佃農委員四人。 二 自耕農委員二人。 三 地主委員二人。 四 臺北市農會理事長。 五 本府地政局局長及主管科長。
- 第 5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聘為本會委員: 一 現任公務人員。 二 現役軍人或警察。 三 在學肄業學生。 四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 第 6 條佃農委員、自耕農委員及地主委員,由本府地政局就佃農、自耕農及地主中 ,向市長推薦遴聘之。
- 第 8 條本會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解除其職務: 一 資格變更。 二 辭職。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但非因違反本身職務受緩刑之宣告或易 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四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五 無故不出席會議連續達三次,經通知仍無故不出席。
- 第 9 條本會開會時,由本府地政局局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召集委員因故不能召集 或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召集或擔任主席。
- 第 15 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幹事一人至三人,由本府地政局派員兼任之。
- 第 17 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地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1-4007
臺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設置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101 年 09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10132705000號令修正發布第3、5、6、8、9、15、17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