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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1-20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6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一字第09730400400號函修正發布第4、6、7、10點條文
  • 四、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會行政幕僚 作業;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人員兼任,處理本會行政事務。
  • 六、本會會議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 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召集 時,由執行長代理之。
  • 七、本會各分組會議每二週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各分組召集人召 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召集人就各分組委員指派一人代理之。
  •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各行政幕僚機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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