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6-02-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3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101)北市翡人字第10130147000號函修正第6、17、21點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 六、本局受理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專線電話:26667276 專線傳真:26666098 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personnel@feitsui.gov.tw 本局受理性騷擾申訴後,將指定專責處理人員協調處理。
  • 十七、本局就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書面通知內容應包括處理結果之理由、再申訴之期限為調查通知到達次日起三十日內 及再申訴機關為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性騷擾防治委員會。
  • 二十一、本要點對於在本局接受服務之人員間發生之性騷擾事件,亦適用之。本局雖非加害 人所屬單位,於接獲性騷擾申訴時,仍應採取適當之緊急處理,並應於七日內將申 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