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4 條本中心置主任秘書、組長、社會工作督導、高級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 、管理師、組員、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本中心設會計室,置主任、組員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 項。
- 第 6 條本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本中心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本中心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9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0 條本中心辦理有關救援暨危機個案所需警力及醫療資源,應由警察機關派員 會同處理及由醫療院所提供相關診療。處理案件過程中如涉及與校園(含 幼兒園)協調困難事項,應由教育機關派員會同處理。
- 第 11 條主任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社會局轉陳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 府)派員代理。 主任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主任。 二、主任秘書。
- 第 12 條本中心設中心業務會議,由主任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 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主任。 二、副主任。 三、主任秘書。 四、各一級單位主管。 五、社會工作督導。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3 條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社 會局轉陳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社會局核定;丙表由本中 心訂定,報請社會局備查。
- 第 14 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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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1-4008
自治規則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5年1月2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5300352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條及編制表;依第14條規定:自115年2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