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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1-07-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8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秘媒字第10431674600號函修正第2、4、9點條文
  • 二、本市如發生重大事故,該事故之業務主管機關應依「臺北市災害防救計畫」、「臺北市 政府執行重大災害現場前進指揮所作業要點」及「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新聞發布暨新聞聯 繫作業規定」等規定,視事故狀況進行通報、分工及研商成立災害應變中心等相關事宜 。
  • 四、重大事故現場應由該事故業務主管機關於第一時間確認現場指揮官,並由指揮官指定發 言人,由該發言人負責有關該事故之新聞發布、媒體採訪及媒體聯繫事宜,必要時得由 本府秘書處媒體事務組協助各該主管機關首長召開記者會,對外說明;現場指揮官應依 事故現場狀況研判情勢,決定是否設置新聞中心。
  • 九、重大事故如有大量傷病患,本府衛生局應彙整就醫傷病患名單、傷亡狀況及救治情形, 並依相關規定,由權管機關對外公布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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