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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4-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8 年 03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8)北市教職字第09832561300號函修正第3、6點條文
  • 三、在本市設有戶籍,未領有其他獎學金,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九十六學年度以前入學學生學業成績及德行成績在    八十分以上,九十七學年度以後入學學生學業成績在八十分以上,且日常    生活表現優良。 (二)國民中學學生:學習領域評量成績至少五個領域成績在八十分以上,二個領域成 績在七十分以上,且日常生活表現優良。
  • 六、學生申請本獎學金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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