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臺北市六歲以下之發展遲緩兒童 或疑似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使其及早獲得必要且適當之早期療育 服務,以促進其身心、社會功能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早期療育,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八 條所定之服務及照顧。 本要點所稱發展遲緩兒童,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九條所定之兒童。
- 三、本要點所定之早期療育相關業務,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 生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以下簡稱社會局)(以下合稱各業務主管機關),各依其權責推動 及辦理早期療育相關業務;各業務主管機關並應建立跨專業合作模式 ,共同推動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 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於各業務主管機關間有事權爭議,或有其他窒礙難 行情形致協調無結果時,得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加強橫向聯繫及管轄 權爭議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之。
- 四、本府為協調及推動早期療育服務之各專業領域工作整合,得設早期療 育諮詢小組。 前項諮詢小組之成員,除本府各業務主管機關外,得包括衛生、教育 、社會福利之專家、民間相關機構或團體代表。
- 五、為強化一般社會大眾對兒童發展及早期療育的基本認知,接納發展遲 緩兒童,各業務主管機關應本其職權訂定相關宣導計畫,針對下列對 象加強宣導: (一)衛生局應加強對醫療院所及健兒門診家長提供兒童發展及早期療育 相關宣導。 (二)教育局應加強對教保服務機構及家長提供兒童發展及早期療育相關 宣導。 (三)社會局應加強對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寄養 家庭照顧者、托嬰中心、托育資源中心(親子館)、兒童少年安置 及教養機構、早期療育機構(含兼辦早期療育服務之身心障礙福利 機構)、社會大眾及社區提供兒童發展服務及早期療育相關宣導。
- 六、各業務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機關(構)及學校,對於有六歲以下兒童 之弱勢家庭,加強注意瞭解兒童發展狀況、提供家長有關兒童發展相 關資訊及所需之服務,必要時得轉介其他相關機關(構)或醫療院所 給予協助。
- 七、衛生局應統籌規劃兒童發展篩檢,建立周延、有效之發展遲緩兒童篩 檢作業流程及檢核工具,協助各單位確實辦理篩檢。
- 八、社會局應建立周延、有效之發展遲緩兒童或疑似發展遲緩兒童通報作 業流程,協助各單位確實辦理通報;並應設立通報專線及建置早期療 育個案資料庫系統,受理發展遲緩兒童或疑似發展遲緩兒童之通報及 轉介服務,以進行全面性之追蹤、輔導。
- 九、各業務主管機關對兒童發展篩檢及通報業務分工如下: (一)衛生局:負責督導各醫療院所、健康服務中心或所屬相關單位,辦 理兒童發展篩檢及發展遲緩兒童或疑似發展遲緩兒童通報。 (二)教育局:負責督導各教保服務機構辦理兒童發展篩檢及發展遲緩兒 童或疑似發展遲緩兒童通報。 (三)社會局:負責督導各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社區公共托育家園、 寄養家庭照顧者、托嬰中心、托育資源中心(親子館)、兒童少年 安置及教養機構、早期療育機構(含兼辦早期療育服務之身心障礙 福利機構)或所屬相關單位辦理兒童發展篩檢及發展遲緩兒童或疑 似發展遲緩兒童通報。
- 十、各業務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機關(構)及學校,於發現疑似發展遲緩 兒童時,協助轉介至衛生局認可之特約醫療院所進行評估、診斷。
- 十一、衛生局應建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及診斷流程,並受理各醫療院所, 申請開辦發展遲緩兒童評估及診斷業務。 衛生局應鼓勵及督促醫療院所,開辦發展遲緩兒童發展評估、診斷 及早期療育服務。
- 十二、衛生局應輔導醫療院所辦理發展遲緩兒童評估及診斷,應提供完整 的評估報告書或診斷證明書,以供後續早期療育服務參考。 前項評估報告書應於評估日起四十五個工作天內完成。
- 十三、各業務主管機關應普及早期療育資源之提供,以方便兒童及家長就 近使用;並應督導所屬機關(構)、學校對於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 長應提供充分之專業及支援性服務,以利其早期療育效果在家庭生 活中延續。
- 十四、社會局應建構發展遲緩兒童家庭服務方案,對於弱勢家庭或未能獲 得適當早期療育服務之兒童,應轉介適當之早期療育資源或提供適 切之協助。
- 十五、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應優先就近安置發展遲緩兒童,並提供 適當之融合教育。 教育局及社會局應訂定獎勵及協助措施,鼓勵及協助托嬰中心及居 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私立幼兒園比照前項提供適當之融合教育。
- 十六、發展遲緩兒童所需早期療育補助費用,其補助與審核基準及書表格 式,由社會局定之。
- 十七、各業務主管機關應訂定所屬早期療育相關業務人員職前訓練及在職 訓練計畫,定期辦理相關訓練、督導,以提升專業知能及服務品質 。
- 十八、各業務主管機關應將早期療育業務,列入各所屬業務機關(構)之 督考或評鑑項目,並定期提出成果評估。
- 十九、本要點所需之各項經費,由各業務主管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二十、本要點未盡事宜,依衛生福利部函頒「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 實施方案」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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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5-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8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5年8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社兒少字第1153128326號函修正全文20點;並自115年8月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