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人員遴用遷調 (一)各機關資訊主管人員之任免遷調,應填寫擬任資訊主管人員會核單(附表),檢 附擬任人員學經歷及資訊工作成績等相關證件,依下列程序辦理: 1.送會資訊處,由資訊處按本府未來資訊整體發展與用人機關資訊業務推展特性 及需要,就擬任人員資格條件會簽意見。 2.一級機關資訊主管,依規定簽陳市長核定;二級機關資訊主管,依本府人事任 免授權原則,由一級機關首長核定。 (二)各機關非主管資訊人員之任免遷調,由各機關自行甄選後依權責核定,同時副知 資訊處。 (三)為強化資訊人員職務歷練,本府機關資訊人員間對調、借調及遷調案,除依下列 程序辦理外,資訊處得提供建議或協助: 1.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對調案,如函請資訊處協助時,資訊處得就對調人員所 具相關專業能力及條件等,提供適當之建議。 2.本府各機關間得因業務需要,於徵得相對機關同意,並函報本府核准後,辦理 資訊人員借調,以利資訊人力之統合運用。 3.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資訊人員之遷調,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13條規定,得免經甄審(選)程序。 (四)未設資訊單位或置專任資訊職務或機關業務性質相同之機關,得統合控留職缺, 由資訊處以約聘僱人員方式進用,俾統一運用、調派、管理及培育。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2-04-2020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資訊人力管理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03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授人二字第1003025400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