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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4-303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9)府產業科字第10960057591號令修正發布第10、17點條文;並自109年3月1日生效
  • 十、本貸款由本府與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共同提撥資金辦 理本貸款履行保證責任所需之支出(含攤付訴訟費用),並得視業務需要增提金額辦理 本貸款。
  • 十七、本貸款由產業局設置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就申 請人之資格、財務結構、資金用途、營業情況、產業前景、貸款額度、貸款期限及寬 限期年限等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由產業局發給核定通知書。 申請貸款額度八十萬元以下者,得免經審查小組會議審查,由產業局逕依承貸銀行出 具之審查意見報告表進行審查,審查通過者,由產業局發給核定通知書,並應提報審 查小組會議備查。 前項免經審查小組會議審查之申請貸款額度,產業局得視經濟景氣影響狀況或產業情 勢變動,公告提高額度及適用期間,最高額度為一百二十萬元。 申請人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向承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逾期未辦 理者,核定通知書失其效力,申請人得向產業局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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