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4-3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8 年 03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財金字第09830780600號函修正;並自即日起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市有報廢動產網路拍賣試行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網路拍賣動產處理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資源再利用,並增益收入,辦理動產網路拍賣(以 下簡稱網拍)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要點、臺北市市有財產報廢處理規定及其 他法令規定辦理。
  • 二、處理動產網拍事宜,以本府為主管機關,臺北市動產質借處為執行機關(以下簡稱執行 機關)。
  • 三、本要點所稱動產,包含行政院訂頒財物標準分類總說明第一點規定,每件金額新臺幣一 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列為財產者,及該點所稱之物品。
  • 四、本府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管理機關)經管之動產,依法令得為變賣時,得經由執行機 關之拍賣網站公開拍賣,由民眾上網競價標購;其網站拍賣使用規範(以下簡稱使用規 範)及「臺北市政府網路拍賣動產作業手冊(以下簡稱作業手冊)由執行機關訂之。
  • 五、管理機關得就尚可供他人利用之動產按網拍方式處理,並於完成動產報廢或相關程序後 ,依作業手冊辦理上網拍賣事宜。
  • 六、管理機關依本要點辦理網拍時,應依下列方式訂定底價:   拍賣底價≧資源回收清除處理機構之回收價格×1.1+15元(代收劃撥手續費)前項回收 價格為零元時,其底價不得低於新臺幣十六元整。 底價訂定原則由執行機關定之。
  • 七、每一動產拍賣期間屆滿如無人出價,管理機關得檢討後重新訂定底價或以原底價續拍。 經二次拍賣均無人出價競標者,管理機關得依相關規定辦理。
  • 八、拍賣期間屆滿以出價高於底價之最高者得標。決標後,得標人經電子郵件通知後十日內 未繳款者,以棄標論,執行機關得逕行解除買賣契約,續依第七點規定辦理。
  • 九、依本要點拍賣所得價款一律匯入執行機關指定之專戶。
  • 十、依本要點辦理網拍時,以由得標人持繳款收據自行領取拍賣物為原則;得標人委託他人 代為領取拍賣物時,應由領物人持繳款收據向管理機關領取。得標人遺失繳款收據者, 依使用規範規定辦理。
  • 十一、動產屬汽、機車者,管理機關應於得標人匯付款項後,派員陪同得標人至監理機關辦 理牌照登記及行車執照過戶事宜。管理機關並得另行與得標人簽訂責任歸屬切結書。
  • 十二、拍賣案經繳款入帳之次日起,得標人逾十日未領取拍賣物者,經電子郵件通知及系統 網站公告十日後,執行機關得逕行解除買賣契約,並辦理退還款項事宜;其退款手續 及費用由執行機關訂之。
  • 十三、依本要點辦理網拍所得價款,由執行機關依每件交易淨額計收10%代辦處理手續費為 原則,剩餘款項解繳市庫或指定之專屬帳戶。執行機關應定期製作入帳明細資料函知 管理機關核對入帳,並將電子檔送交財政局或有關機關。 前項結算期間以每二個月結束後十五日為原則。
  • 十四、管理機關於財產未脫標前應妥善保管,並於決標後負責交付拍賣物。
  • 十五、依本要點辦理網拍績效良好者,得由執行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敘獎。
  • 十六、本府環境保護局之資源回收再生傢俱及其他政府機關(構)委託之網路拍賣動產,準 用本要點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