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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4-3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7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臺北市政府(104)府財菸字第1043014610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點;並自104年9月1日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資源再利用,並增益收入,辦理動產網路拍賣(以 下簡稱網拍)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動產,包含行政院訂頒財物標準分類總說明第一點規定,每件金額新臺幣一 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列為財產者,及該點所稱之物品。
  • 三、本府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管理機關)經管之動產,完成動產報廢或相關程序後,依法 令得於網路公開變賣時,得經由臺北市動產質借處(以下簡稱動質處)建置及管理之拍 賣網站公開拍賣,由民眾上網競價標購;其拍賣網站使用規範(以下簡稱使用規範)及 網路拍賣作業手冊(以下簡稱作業手冊)由動質處另定之。
  • 四、管理機關依本要點辦理網拍時,應依下列方式訂定底價:拍賣底價≧資源回收清除處理 機構之回收價格(獎勵補助)×一點一+十五元(代收劃撥手續費) 前項回收價格為零元時,其底價不得低於新臺幣十六元。
  • 五、每一動產拍賣期間屆滿,如無人出價,管理機關得檢討後重新訂定底價或以原底價續拍 。經二次拍賣均無人出價競標或仍未標脫者,管理機關得依報廢財物等相關規定辦理。
  • 六、拍賣期間屆滿以出價高於底價之最高者得標。決標後,得標人經電子郵件通知繳款期限 或系統網站公告繳款期限內未繳款者,以棄標論,管理機關得逕行解除買賣契約,續依 前點規定辦理。
  • 七、本要點拍賣所得價款一律匯入動質處指定之專戶。
  • 八、本要點拍賣物之領取,以得標人持繳款收據自行領取拍賣物為原則;得標人委託他人代 為領取拍賣物時,應由領物人持繳款收據向管理機關領取。得標人遺失繳款收據者,依 使用規範規定辦理。
  • 九、標脫動產屬汽、機車者,應依報廢處理原則辦理相關程序。為釐清車輛之使用責任關係 ,管理機關得另行與得標人簽訂責任歸屬切結書。
  • 十、拍賣案經繳款入帳之次日起,得標人逾十日未領取拍賣物者,經以電子郵件及系統網站 公告催領逾十日仍未領取者,管理機關得逕行解除買賣契約,並由動質處辦理退還款項 事宜;其退款手續及費用由動質處另定之。
  • 十一、依本要點辦理網拍所得價款,由動質處依每件交易淨額計收百分之十代辦處理手續費 ,剩餘款項解繳市庫或指定之專屬帳戶。 動質處應定期製作入帳明細資料函知管理機關核對入帳,並將電子檔送交本府財政局 或有關機關。 第二項結算期間以每二個月結束後之單月十五日前為原則。
  • 十二、管理機關於財產未標脫前應妥善保管,並於決標後負責交付拍賣物。
  • 十三、依本要點辦理網拍績效良好者,得由動質處依相關規定辦理敘獎。
  • 十四、本府環境保護局之資源回收再生家具、各管理機關拾得物及其他政府機關(構)委託 之網路拍賣動產,準用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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