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宗旨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發展城市創意,呼應聚落歷史社會意義,創造生 態、藝術與社會的對話場域,特以寶藏巖國際藝術村推動藝術駐村計畫,鼓勵各界進行 交流合作,特訂定本要點。
- 二、駐村類型 (一)藝術家駐村: 提供一定期間之免費住宿及寶藏巖內完整單元空間,供駐村者作為藝文創作之工 作室,另提供展演或排練空間供其使用,申請人提案內容須與寶藏巖聚落之文化 地景、生態環境、人文歷史脈絡或社會意涵具一定之關聯性。駐村期滿須完成計 畫或創作,並辦理作品發表或展演活動。 (二)微型群聚: 為發揮寶藏巖聚落共生聚居之空間特色,特提供寶藏巖內單元空間供駐村者承租 作創作或辦公使用,並得視需要另與其它駐村者共同申請排練或複合空間使用, 以延伸並形成更為共生多元之群聚效應。
- 三、藝術駐村對象與方式 (一)對象: 1.文化藝術創作、學術、行政及技術領域工作者。 2.文化創意產業相關領域創作、產業、學術、行政及技術工作者。 3.結合文化藝術、創意或產業之跨領域異業工作者。 (二)方式: 1.出訪國外: 具備中華民國國籍之非在學學生(不含碩、博士生)或登記立案之法人團體, 具備三年以上藝術、文創等相關工作經歷,最近二年內未曾接受本要點遴選出 國者。 2.國外來訪: 非中華民國國籍之藝術家及團體,非在學學生(不含碩、博士生),具備三年 以上藝術、文創等相關工作經歷;經國際交換機構推薦、本局文化政策考量邀 請或通過國際公開徵件甄選者。 3.國內進駐: 具備中華民國國籍之非在學學生(不含碩、博士生)或登記立案之法人團體, 具備三年以上藝術、文創等相關工作經歷,最近二年內未曾接受本要點遴選出 國者。 4.微型群聚: 不限國籍,凡年滿二十歲之個人或登記立案之法人團體均得申請,須具備二年 以上藝文相關工作經歷或實績;經本局文化政策考量者,提送遴選委員會審理 後亦得進駐。 (三)名額及駐村期間:依每年公告遴選簡章之規定。
- 四、回饋計畫 為厚植本市藝文創作能量,鼓勵人才參與藝術駐村計畫,駐村者應配合參與或策畫藝文 推廣計劃及公開活動,如社區組織活動、發掘文化資源、實施藝術教學及分享藝術創作 經驗等,惟形式應為寶藏巖空間特殊性因地制宜。
- 五、獎勵方式 (一)出訪國外: 1.獲選案件,每案至多得提供一名全額往返駐地之機票及交通費。 2.依照國外駐村機構或計劃之合約條件,提供住宿及工作室、生活費及創作補助 。 (二)國外來訪: 1.獲選案件,每案至多得提供一名全額往返駐地之機票、交通費及部分創作材料 補助費。 2.至多提供一間免費住宿及工作室。 3.依照與交流機構簽訂合約條件,提供生活費及創作補助。 4.本局依每年政策重點邀訪之藝術家,得給付全額往返機票、免費住宿及工作室 。 (三)國內進駐: 1.本局提供免費住宿、工作室、展演或排練空間。 2.每案得補助一名生活費及創作補助費。 (四)依微型群聚計畫遴選之藝術工作者,因配合藝術村業務或活動之推廣,得給予經 費補助。 (五)各項補助內容、額度及權利和義務,詳細內容依每年公告簡章所列為準。
- 六、申請 申請時間依當年簡章公告時間而定;應填寫表格及繳附文件,依當年公告遴選簡章之規 定。
- 七、遴選 (一)為辦理藝術駐村對象之遴選,特成立遴選委員會,採一年一任制,得連任一次, 遴選委員會僅辦理遴選相關事宜。 (二)遴選委員會委員由藝術、文學、媒體、影像、空間美學、藝術評論、藝術教育、 文化創意產業等領域或跨界跨領域人選組成,每年依遴選案件實際狀況,組織遴 選委員會辦理。 (三)遴選委員由本局核定遴聘五-七名,其中應包含實務工作者、專家學者或政府機 關代表。 (四)第二點第二項微型群聚之進駐遴選得併同藝術家駐村之遴選同時辦理;亦得視空 間釋出狀況另行辦理,遴選委員以三至五名為原則。 (五)遴選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六)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七)審核小組所需經費,由年度補助費相關預算支應。 (八)遴選結果於當年遴選委員會後三個月內公佈。
- 八、其它義務 為尊重聚落居民權益,發展聚落共生良好關係,駐村者須遵守本局頒布生活公約規定, 如違反情節重大或屢勸不聽者,視同違約行為,應依與駐村者契約相關規定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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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304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10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0333488201號函修正全文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