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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1-203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08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9)北市教人字第09937751700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
  • 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一)察覺期 1.學校接獲投訴或主動發現後四十八小時內,由校長邀集同教師會長、家長會長 、行政代表研商是否成立調查小組。 2.調查小組由行政主管、家長會、教師會共同組成,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社 會公正人士。調查時並得徵詢班級家長代表及相關人員之意見。 3.調查期程以十四日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三十日。 4.調查結果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函報本局備查。 5.教師涉及性騷擾學生案件,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等相關規定送交性別平等教育 委員會調查處理。 (二)評議期 1.經查證屬實者,五日內召開教評會審議。 2.教評會未作成解聘、停聘、不續聘之決議時,應函報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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