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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5-303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0)北市產業農字第10035215000號函修正第5、6、8點條文
  • 五、補助標準: (一)補助金額為本局核准計畫所需經費之全部或一部份。單一計畫之最高補助額度以 本局當年度編列臺北市農業振興方案預算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二)補助經費如有補助農民購買肥料、種子、種苗及資材等項,以該計畫總經費三分 之一為上限;但補助項目為有機肥料及有機防治資材者,得不受此限制。 (三)講師費如以本局補助款支付,應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規定辦理;差旅費如以本局補助款支付者,應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 辦理,詳附件一。 (四)如計畫需辦理採購,本局補助金額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 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 六、審核程序: (一)申請單位需研提細部計畫書 2份及電子檔 1份(以word程式編製)函送本局審核 ,其計畫書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計畫依據、主辦單位、計畫聯絡人、執行期限 、實施地點、計畫內容、實施方法與步驟、預算細目及預期效益等(如附件二) 。 (二)申請單位所提之計畫書,本局得組成審查小組審核計畫內容及補助金額,必要時 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三)經本局審核通過之細部計畫,由申請單位掣據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款,本局得依 計畫之性質採一次或分期核撥。
  • 八、經費核銷: (一)受補助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或年度結束前,應檢送執行成果報告 (如附件三)函送本局備查,補助經費如有剩餘應依原核定計畫總經費之分攤比 例申算後繳還本局。逾期提報或未依限繳回餘款者,列入日後補助審核之重要參 據。 (二)補助款如為計畫支出之全部或一半以上者,計畫執行完畢後應將原始憑證依預算 科目分類,並製表(如附件四、五)繳回本局。 (三)補助款如為計畫支出之一半以下者,計畫執行完畢後,受補助之單位應 妥為保 管相關原始憑證,本局得派員抽查之。 (四)計畫執行期間,申請補助經費於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其預算科目間不得流用。 如需流用者,需辦理計畫變更申請。 (五)計畫執行期間,申請補助經費於新臺幣10萬元以上者,一級科目間不得流用,如 各二級用途別科目間必須流用時,除雜支外,其餘流入(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 算數額百分之五者,由計畫執行單位自行核定。流入(出)數額超過原預算數額 百分之五者,需辦理計畫變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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