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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5-303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06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2)北市產業農字第102320747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6、10點條文;並自102年7月10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臺北市農業振興方案計畫補助申請須知;新名稱:臺北市農業振興方案計畫補助申請須知)
  • 六、審核程序: (一)第一階段,申請單位須於申請期限內依農業振興方案計畫初提表(如附件二)格 式,研提計畫函送本局審核,本局得組成審查小組審核計畫內容及補助金額,必 要時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二)第二階段,申請單位須研提細部計畫書 2份及電子檔 1份(以word程式編製)函 送本局審核,其計畫書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計畫依據、補助單位、計畫聯絡人 、執行期限、實施地點、計畫內容、實施方法與步驟、預算細目及預期效益等( 如附件三)。 (三)經本局審核通過之細部計畫,由申請單位掣據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款,本局得依 計畫之性質採一次或分期核撥。
  • 十、績效考核: 計畫執行期間,本局得監督計畫之執行,申請單位須按季填報「臺北市農業振興方案計 畫執行進度表」(如附件八),填報時間分別為 4月10日、 7月10日、10月10日及12月 31日前,並將所填報之執行進度表及電子檔送本局。 依據本府 102年 1月 3日府主公預字第 10230002500號函發布「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 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三條第七項規定「各補(捐)助機關 應適當選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理補(捐)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故訂定「臺北市農業振興方案計畫績效評量表」(如附件九);計畫執行完成後,須依 該評量表予以計分,並經審查小組審查,俾據以作為往後年度申請補助之審核依據,另 各級農會執行計畫成效,將列入農會年度考核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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