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主任委員由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局長兼任 ,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產業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具有財務、法律、產 業、管理與技術及經濟專長之專家學者遴聘,陳請市長聘派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 數四分之一為原則;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自治條例所定獎勵及補助申請案之審議。 (二)有關投資獎勵案之協調、推動及整合等事宜。 (三)其他應經本會審議之相關事項。
- 四、本會會議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 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代 理之。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 議。 為審議申請案之需要,得邀請學者、專家、業界代表或政府機關等相關人員先行提供書 面意見或列席諮詢。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若干人,均由產業局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 八、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臺北市產業發展基金年度預算相關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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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1-2010
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及補助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7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人管字第10131812100號函修正第2~5、8、9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