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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5-304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03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北市產業農字第102310872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點;並自102年3月27日起生效
  • 一、計畫目的: (一)落實農地農用政策,加強農地管理,協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農民團體及農 業相關基金會從事農業建設及農地管理。 (二)發展都市型農業特色,建立精緻特色農業。推廣本市地方特色產業、休閒農業, 辦理農民教育計畫以及農業實驗研究與技術改進,並協助精緻優良農特產品行銷 宣傳活動。 (三)農地違規使用檢舉。
  • 二、計畫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 三、申請期限: 102年 4月 1日至 102年 4月25日止(以郵戳為憑)。
  • 四、申請單位資格:本市各級農會、水利會、農業相關之基金會或與農業推廣相關之法人團 體等。
  • 五、審查小組:本局為審查臺北市農業發展基金(以下稱本基金)補助經費並考核計畫執行 成效,成立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組織成員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由本局主任秘書兼任。 (二)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主管業務專門委員或簡任技正兼任。 (三)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農業發展科科長兼任。 (四)組員四人,由本局秘書室主任、會計室主任、綜合企劃科科長及業務主管股長兼 任。 本小組依案件需要召開會議,開會時應有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會議由召集 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如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並擔任主席。 組員如因故無法出席時,應指派股長以上代理人出席,均具表決權。
  • 六、審查事項: (一)每年初召開會議訂定當年度本基金補助計畫方向暨核定經費分配額度。 (二)每年終召開執行成果檢討會議,考核各單位執行成效以作為下年度經費補助執行 方向依據。 (三)補助金額為申請計畫所需經費之全部或一部分。單一計畫補助額度達該年度農業 發展基金補助預算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應提送本小組審議。
  • 七、補助標準: (一)補助金額為本局核准計畫所需經費之全部或一部分。 (二)講師費如以本局補助款支付,應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規定辦理;如計畫需辦理採購,本基金補助金額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 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詳列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 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 付款項。 (四)補助款之運用,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 應繳回該部份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五)申請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 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六)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提供性質者,本局將予公開於網際 網路,內容包括計畫名稱、申請單位、核准日期、補助金額(含累積金額)等資 訊將按季於網際網路公開。
  • 八、審核程序: (一)申請單位須研提細部計畫書及電子檔一份送本局審查(以 Microsoft Office Wo rd程式編製),其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執行單位及主辦人、執行期限、實施地 點、計畫內容、實施方法與步驟、預算細目及經費來源、預期效益等。申請須知 及計畫說明書格式等資料請至本局局網(http://www.ed.taipei.gov.tw/)檔案 下載區查詢。 (二)申請單位於申請期限內,將計畫說明書 3份及電子檔 1份,以郵寄或人工送達本 局( 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號北區 1樓本局農業發展科)。 (三)為避免申請單位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重複申請捐助,申請單位以同一事由 或活動申請補助時,應明列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送 本局備查。 (四)申請單位應檢具文件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本局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五)細部計畫經審核通過者,由申請單位掣據申請核撥補助款,本局辦理撥款時得依 計畫之性質採一次或分期核撥。
  • 九、審核依據: (一)申請計畫需以振興本市農業為主題,且執行地點在本市。 (二)須符合本須知第一點任一款之計畫目的。 (三)當地農業產業資源之開發與整合。 (四)提升本市農業產業之預期經濟效益。 (五)活動性質之計畫應評估受益人數。 (六)以前年度計畫執行成效。
  • 十、核銷程序: (一)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或年度結束前,將執行成果送本局備查, 經費如有剩餘應依出資比例繳還本局農業發展基金。 (二)計畫執行完畢後應檢附補助款之全部支出原始憑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 費總額製表繳回本局,並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 關補助者,應於執行成果報告詳列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補助經費應專戶儲存專 帳管理,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繳回本局。 (三)逾限申報者,得撤銷補助,並依法追繳。各項支出憑證有不合規定,致無法辦理 撥款暨核銷者,由受補助之農民團體及農業相關基金會自行負責,如為預先撥付 經費者,並限期追繳。 (四)補助經費之使用如涉及政策宣導,應符合預算法第62條之 1規定,適用範圍包括 文宣、摺頁、海報、看板、布條、關東旗、網頁、軟體、媒體廣告及宣導品等。 媒體範圍包括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及電視媒體。
  • 十一、變更申請: 受補助單位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因計畫變更或無法執行,應即函報本局同意, 變更申請以一次為限。但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天災、戰爭、暴亂、禁運、 政府法令限制等),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時,則不在此限。
  • 十二、考核評鑑: 本局為瞭解本基金執行補助計畫之效益,每年得由審查小組召開考核評鑑會議,就補 助案之實際執行情況、內容品質及成果效益進行考核。 依據本府 102年 1月 3日府主公預字第 10230002500號函發布「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 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三條第七項規定「各補(捐)助 機關應適當選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理補(捐)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其績效衡量指標俟本局訂定完成後,另案公告及函發之,農民團體及農業相關 基金會執行計畫成效,將列為下年度申請補助之審核參考,農會辦理之計畫案並將列 入農會年度考核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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