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其他注意事項: 一、頒獎活動應於事前審慎確認流程,並依「臺北市政府市政會議頒獎檢核表」(如後 附)加強檢視,以順暢程序。 二、頒獎活動之進行,如有府外來賓及府內人士時,應先進行府外部分;禮成後,由主 辦機關接待府外來賓離場,再進行府內部分。 三、頒獎前,如與預定程序相違無法立即補正,秘書處(機要組)同仁應立即告知主管 轉陳秘書長、主席,並提醒司儀中止頒獎活動,改由主席口頭致謝或其他替代方式 進行。 四、因受獎者未參與事前彩排作業,主辦機關引導人員應先行熟悉走位動向,以利現場 進行引領工作。受獎者如為身障人士,主辦機關引導人員須先行熟悉無障礙動線, 並備妥相關無障礙設施。 五、司儀於會前與主辦機關研商相關流程及受獎順序,如受獎代表異動或臨時無法到場 ,主辦機關與司儀及遞獎同仁應保持密切聯繫,以利全盤掌握活動狀況。 六、頒獎活動工作人員,包含總指揮 1位、司儀 1位、攝影官 2位、整理及遞獎 2位、 引導人員及控管會場秩序數位。另擔任頒獎活動工作人員,服裝儀容應保持整潔、 樸素,以維本府整體施政形象。 七、受獎者因事未依約定時間完成報到手續,依下列情況處理: (一)頒獎進行中,受獎者方報到,可安排其於最後上臺受獎。 (二)頒獎已結束,受獎者方報到,則不另安排受獎,惟須委婉向其說明緣由,並 將獎牌(座)送交受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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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4-2009
臺北市政府市政會議頒獎標準作業程序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7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秘機字第1053112120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