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本貸款貸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以下同)二百萬元,用途以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 、設備或營運週轉金為限。但曾參加經產業局認可之獲獎獎項申請人,其貸放額度得提 高至三百萬元。
- 十、貸款人依信保基金相關規定申請信用保證,保證成數為九成五。 保證手續費以固定年費率百分之零點五計算。 貸款人已提供足額擔保者,免送信保基金申請信用保證。
- 十二、本貸款應由申請人檢具下列書件向產業局提出申請: (一)貸款申請書一份。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三)事業或創業計畫書一份。 (四)切結書一份。 (五)稅籍登記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一份。 (六)申請人及其經營事業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各一份。 (七)經營管理相關科系所之畢業證書或參與政府創業輔導相關之課程結業證明文件 一份。 (八)其他經產業局指定之必要證明文件。 前項第六款得經申請人及其經營事業同意由承貸金融機構協助申請,但申請費用由申 請人自行負擔。 申請人檢具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假造等不實情事者,產業局得撤銷或廢止已發給之 核定通知書,並追回已核准貸款金額及其利息補貼;貸款人經通知限期繳回相關款項 而逾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十九、貸款人經營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產業局, 產業局應停止利息補貼,並通知貸款人及承貸金融機構,該停止補貼後之利息,由貸 款人負擔: (一)停業或歇業。 (二)營業場所遷離本市。 (三)變更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 (四)未按月攤還貸款本金。 前項停止利息補貼之情形消滅後,本府得依貸款人之申請繼續補貼利息。但貸款人未 依規定通知產業局時,本府得不予繼續補貼。 產業局對於貸款人停止利息補貼之事由,應每月查核一次,必要時得視情況辦理之。 經產業局查核發現貸款人有停止利息補貼之事實時,應停止利息補貼,並通知貸款人 及承貸金融機構,且日後不得繼續補貼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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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6-04-3003
臺北市青年創業融資貸款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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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05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科字第10230113100號令修正發布第4、10、12、19點條文;並自102年5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