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 第三十五條及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規定,推動 結合民間資源,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及管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庇護工場,特訂定 本要點。
- 十二、庇護工場關場歇業,應依就業服務法第三十三條辦理資遣通報,並依 本準則第八條 規定,辦理庇護性就業者就業轉銜服務。有關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資遣費、非自願 離職等相關事宜,均應依勞動相關法規辦理。 庇護工場有疑似性 ?擾或性侵害犯罪情事時,應立即通報本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 中心及本局,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其通報方式應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 等方式通報;情況緊急時,得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通報後二十四小時內 補送通報表。 第二項通報內容、通報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除法律另有 規定外,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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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5-3017
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許可及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101)北市勞障字第1014098100號函修正第1、12點條文;並自102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