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評選卓越公共工程,並獎勵參與 該工程之設計、監造、專案管理、施工廠商(以下簡稱廠商)及工程 主辦機關(指實際執行工程之機關)人員,俾促進本府工程技術及品 質提升,特訂定本要點。
- 二、推薦方式: (一)參選本府公共工程卓越獎(以下簡稱本獎項)之工程由本府各一級 機關(以下簡稱機關)就其及所屬辦理之工程(含代辦工程)擇優 推薦。 (二)工程類別: 1.土木工程類:道路運輸工程、軌道運輸工程、區域開發工程、垃 圾掩埋場工程、共同管道工程、景觀工程或其他相關或相類似工 程等。 2.水利工程類:水庫及蓄水工程、河川整治工程、水土保持之處理 及維護工程、雨水下水道工程、污水下水道工程、自來水工程或 其他相關或相類似工程等。 3.建築工程類:一般建築物(包含辦公室、教室、社會住宅、停車 場建築工程、室內裝修工程等)、特殊建築物(包含圖書館、體 育館、競技場、博物館、音樂廳、劇場、醫院、紀念性建築物、 歷史性建築物等)或其他相關或相類似工程等。 4.設施工程類:污水處理廠工程、礫間處理設施工程、焚化廠工程 、環境工程設備設施組裝系統工程、交通控制系統工程、電業設 備工程、空調工程、機電工程或系統工程以及上列工程之其設施 更新等或其他相關或相類似工程等。 (三)依工程類別及其工程規模分為三級推薦: 1.第一級工程:契約金額在新臺幣(以下同)二億元以上之工程。 2.第二級工程:契約金額在五千萬元以上未達二億元之工程。 3.第三級工程:契約金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之工程 。 (四)受推薦之工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1.於前一年度內曾受中央或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成績甲等 以上。 2.施工進度達百分之六十以上(包含完工者),且進度落後幅度在 百分之五以下為原則(依推薦時契約約定及核定之施工進度表計 算)。 3.如為機電工程或系統工程且係單獨辦理招標者,應完成全部系統 測試及試運轉,且性能符合設計需求。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被推薦、評審或不納入得獎名單: 1.被推薦工程於推薦截止日前三年內或評審期間,於被推薦工程之 工作場所曾發生死亡職業災害或發生災害之罹災住院人數達三人 。 2.被推薦工程之廠商於推薦截止日前二年內,曾因被推薦工程違反 職業安全衛生法或勞動檢查法規定,經勞動檢查機構處以全部停 工或部分停工合計三次以上、或累計罰鍰金額達七十五萬元,且 受處分件次與檢查次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二十。 3.本府公告得獎名單前,被推薦工程之廠商經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 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同法第一百零三條 第一項所定期間內。 4.被推薦工程之廠商於推薦截止日前二年內,曾因被推薦工程違反 環境保護法規受主管機關處全部停工一次或部分停工二次以上之 處分;契約金額在二億元以上工程累計罰鍰金額達一百萬元;契 約金額在五千萬元以上未達二億元之工程累計罰鍰金額達三十萬 元;或未達五千萬元之工程累計罰鍰金額達十萬元。 5.曾獲得本獎項之工程。 (六)本府公告得獎名單前,被推薦工程之廠商,經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 零一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包括經機關通知尚未 刊登及停權期間尚未屆滿,不包括經撤銷通知處分確定),或涉犯 工程不法情事者(包括經緩起訴、起訴及有罪判決,不包括經判決 無罪確定),工程主辦機關應查報本府。有前開情形或前款情形者 ,應提初評會議或複評會議討論決定不得被推薦、評審或不納入得 獎名單。 (七)推薦時應檢附下列文件(附件一): 1.表一:「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卓越獎」推薦表(紙本及電子檔) 。 2.表二:工程主辦機關聲明書及廠商聲明書(紙本及電子檔)。 3.表三:「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卓越獎」之工程自評意見表(紙本 及電子檔)。 4.表四: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改善對策及結果表(電子檔)。 5.表五: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缺失改善照片表(電子 檔)。 6.表六:工程主辦機關自評表、表七:設計單位自評表、表八:推 薦機關審查評分表(紙本及電子檔)。 7.歷次工程查核過程之相關紀錄(電子檔)。 8.相關之契約部分影本(含首頁契約標的、契約金額、履約承商及 末頁立約雙方用印資料)(紙本及電子檔)。 9.施工計畫書(含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交通維持計畫)、品質計畫 書及監造計畫書審查紀錄及核定之計畫書內容(電子檔)。 10.其他解決困難問題之相關佐證資料(電子檔)。 11.監察院、審計部或法務部廉政署等相關機關調查施工缺失辦理情 形。 12.前一年度內勞動檢查機構之檢查紀錄。 13.工程內容及成果之簡報資料(紙本及電子檔)。
- 三、本獎項評選分初評及複評二階段,由本府設初評小組及複評委員會辦 理評選事宜: (一)初評小組: 依各工程類別設初評小組,如同類別參選工程總件數較多,該類別 可另增設初評小組;各類初評小組置委員三至五人,由工作小組參 考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委員名單內及各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遴選 ,簽報本府核定後遴(聘)派之,並由委員中互推一人,擔任召集 人。 (二)複評委員會: 複評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就本 府副市長或高階人員指定一人派兼之;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工 務局局長兼任。各初評小組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府 遴聘相關學者及專家擔任。
- 四、初評作業: (一)評選方式: 1.參選工程經工作小組按工程類別指派成員依第二點第四款規定進 行形式審查後,按工程類別、級別彙整,交由各工程類別初評小 組召開初評審查會議,除經初評審查會議決議參選工程無實地勘 查之必要者外,各工程由該類別初評小組進行實地勘查。 2.初評小組召開初評審查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3.廠商於本年度及前一年度承攬本府其他工程,經中央或本府工程 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之結果納入綜合評比。 4.評審標準依附件二及附件三所列。 (二)於完成初評審查會議及必要之實地勘查後,由各初評小組彙整初評 作業評分表(附件四)、初評作業評分總表(附件五)分別召開初 評會議,進行綜合評比以決定該工程類別、級別之設計、監造、專 案管理、施工廠商或工程主辦機關之初評入選建議名單(附件六) 。前述入選建議名單應敘明入選之理由或特點。
- 六、關於初評小組及複評委員會之組成、迴避及評選作業,本要點未規定 者,準用「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設置要點」及「臺北市政府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作業要點」規定。
- 七、為辦理公共工程評選,得成立工作小組或由本府委託之單位執行。工 作小組置組長一人綜理組務,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 )簡任官等以上人員兼任;置組員若干人,由工務局派員兼任。
- 八、獎勵 (一)經評定獲頒本獎項之廠商、該工程主辦機關及其人員獎勵內容如下 : 1.廠商頒發獎座一座及獎狀一幀。 2.廠商由本府公告於指定之資料庫。本府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應 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於招標 文件中規定,給予獲獎廠商就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 得減收百分之五十之獎勵。獎勵期間自頒獎日起二年。 3.工程主辦機關頒發獎座一座及獎狀一幀。 4.工程主辦機關人員(含設計及監造階段)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 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最高核予大功一人,其 餘則依其貢獻度分別核予記功至嘉獎不等之獎度。 (二)廠商在獎勵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府取消該廠商獎勵資 格,並自公告於指定之資料庫之日起,廠商不再適用獎勵措施: 1.經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 尚在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 2.廠商所承攬本府之任一工程,經中央或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 核成績為丙等,且經該工程主辦機關檢討責任歸屬為廠商。 3.得獎工程完工前發生死亡職業災害或發生災害之罹災住院人數達 三人以上。 (三)工程主辦機關經初評入選建議名單但未獲獎,其人員(含設計及監 造階段)最高核予記功二次一人,其餘則依其貢獻度分別核予記功 一次至嘉獎不等之獎度。
- 十、初評小組、複評委員會委員及工作小組組員均為無給職。辦理本作業 所需經費由工務局年度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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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3-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工品字第114303237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