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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3-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12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臺北市政府府工品字第10631272100號令修正發布第6、8點條文及刪除附件四;並自107年1月1日起實施
  • 六、關於初評小組及複評委員會之組成、迴避及評選作業,本要點未規定者,準用「臺北市 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設置要點」第五點至第七點及「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 核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七點及第八點之規定。
  • 八、獎勵 (一)經評定獲頒本獎項之廠商、該工程主辦機關及其人員獎勵內容如下: 1.廠商頒發獎座一座及獎狀一幀。 2.廠商由本府公告於指定之資料庫。本府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應依押標金保證 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於招標文件中規定,給予獲獎廠商就押 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得減收百分之五十之優惠。優惠期間自頒獎日 起二年。 3.工程主辦機關頒發獎座一座、獎狀一幀並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 勵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頒發最高新臺幣壹萬元之等值商品禮券; 該商品禮券分配予人員者,每人不得超過新臺幣五仟元。所需經費由本府工務 局編列預算支應。 4.工程主辦機關人員(含設計及監造階段)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最高核予大功一人,其餘則依其貢獻度分別核予記 功至嘉獎不等之獎度。 (二)廠商在獎勵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府取消該廠商獎勵資格,並自公告 於指定之資料庫之日起,廠商不再適用獎勵措施: 1.經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政 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 2.廠商所承攬本府之任一工程,經中央或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成績為丙等 ,且經該工程主辦機關檢討責任歸屬為廠商者。 3.施工期間工作場所內,曾發生死亡職業災害或發生災害之罹災住院人數達三人 以上。 (三)經初評入選建議名單但未獲獎之工程,其工程主辦機關人員(含設計及監造階段 )最高核予記功二次一人,其餘則依其貢獻度分別核予記功一次至嘉獎不等之獎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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