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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3-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1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臺北市政府府工品字第1076017517號令修正發布第2、4、8、9點條文;並自108年1月30日起實施
  • 二、推薦方式 : (一)參選本府公共工程卓越獎(以下簡稱本獎項)之工程由本府各一級機關(以下簡 稱機關)就其及所屬辦理之工程(含代辦工程)擇優推薦。 (二)工程分類: 1.土木工程類:道路運輸工程、軌道運輸工程、區域開發工程、垃圾掩埋場工程 、共同管道工程、景觀工程或其他相關或相類似工程等。 2.水利工程類:水庫及蓄水工程、河川整治工程、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工程、 雨水下水道工程、污水下水道工程或其他相關或相類似工程等。 3.建築工程類:公有建築物或其他相關或相類似工程等。 4.設施工程類:污水處理廠工程、礫間處理設施工程、焚化廠工程、環境工程設 備設施組裝系統工程、電業設備工程、空調工程、機電工程或系 統工程以及上列工程之其設施更新等或其他相關或相類似工程等 。 (三)依工程分類及其工程規模分為三級推薦: 1.第一級工程:契約金額在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之工程。 2.第二級工程:契約金額在查核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二億元之工程。 3.第三級工程:契約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 (四)受推薦之工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1.於前一年度內曾受中央或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成績甲等以上。 2.施工進度達百分之六十以上(包含完工者),且進度落後幅度在百分之五以下 為原則(依推薦時契約約定及核定之施工進度表計算)。 3.如為機電工程或系統工程且係單獨辦理招標者,應完成全部系統測試及試運轉 ,且性能符合設計需求。 4.受理推薦起始日前三年內,於工作場所未曾發生死亡職業災害或發生災害之罹 災住院人數未達三人。 5.廠商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經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情事。 6.受理推薦起始日前三年內,未曾因違反環境保護法規,受主管機關處全部停工 一次或部分停工超過一次之處分;巨額採購工程累計罰款金額未達新臺幣一百 萬元;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工程累計罰款金額未達新臺幣三十萬元;或未 達查核金額之工程累計罰款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 7.未曾獲得本獎項之工程。 (五)推薦時應檢附文件(附件一): 1.表一:「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卓越獎」推薦表(含電子檔) 2.表二:工程主辦機關聲明書 3.表三:「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卓越獎」之工程自評意見表(含電子檔) 4.表四: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改善對策及結果表 5.表五: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缺失改善照片表 6.表六:工程主辦機關自評表;表七:設計單位自評表;表八:推薦機關(單位 )審查評分表 7.歷次工程查核過程之相關紀錄 8.相關之契約部分影本(含首頁契約標的、契約金額、履約承商及末頁立約雙方 用印資料) 9.施工計畫書、品質計畫書及監造計畫書審查紀錄(含核定之計畫書電子檔) 10.其他解決困難問題之相關佐證資料 11.工程內容及成果之簡報資料
  • 四、初評作業: (一)評選方式: 1.參選工程經工作小組按工程類別指派成員依第二點第四款規定進行形式審查後 ,按工程類別、級別彙整,交由各工程類別初評小組召開初評審查會議,除經 初評審查會議決議參選工程無實地勘查之必要者外,各工程由該類別初評小組 進行實地勘查。 2.初評小組召開初評審查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 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3.廠商於本年度及前一年度承攬本府其他工程,經中央或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 查核之結果納入綜合評比。 4.評審標準依附件二及附件三所列。 (二)於完成初評審查會議及必要之實地勘查後,由各初評小組分別召開初評會議,進 行綜合評比以決定該工程類別、級別之設計、監造、專案管理、施工廠商或工程 主辦機關之初評入選建議名單。前述入選建議名單應敘明入選之理由或特點。
  • 八、獎勵 (一)經評定獲頒本獎項之廠商、該工程主辦機關及其人員獎勵內容如下: 1.廠商頒發獎座一座及獎狀一幀。 2.廠商由本府公告於指定之資料庫。本府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應依押標金保證 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於招標文件中規定,給予獲獎廠商就押 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得減收百分之五十之優惠。優惠期間自頒獎日 起二年。 3.工程主辦機關頒發獎座一座、獎狀一幀,並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 激勵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頒發最高新臺幣壹萬元之等值商品禮券 ;該商品禮券分配予人員者,每人不得超過新臺幣伍仟元。所需經費由本府工 務局編列預算支應。 4.工程主辦機關人員(含設計及監造階段)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最高核予大功一人,其餘則依其貢獻度分別核予記 功至嘉獎不等之獎度。 (二)廠商在獎勵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府取消該廠商獎勵資格,並自公告 於指定之資料庫之日起,廠商不再適用獎勵措施: 1.經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政 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 2.廠商所承攬本府之任一工程,經中央或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成績為丙等 ,且經該工程主辦機關檢討責任歸屬為廠商。 3.施工期間工作場所內,曾發生死亡職業災害或發生災害之罹災住院人數達三人 以上。 (三)工程主辦機關經初評入選建議名單但未獲獎,其人員(含設計及監造階段)最高 核予記功二次一人,其餘則依其貢獻度分別核予記功一次至嘉獎不等之獎度。
  • 九、本獎項辦理時程原則如下,並得視實際情形調整之: (一)每年三月期間,辦理推薦作業。 (二)每年五月十五日前完成初評審查會議及必要之實地勘查。 (三)每年六月中旬前完成初評入選建議名單。 (四)每年七月中旬前召開複評會議,並評定獲獎名單。 (五)每年九月底前辦理頒獎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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