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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4-04-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4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臺北市政府資訊局(102)北市資應字第10230422000號函修正第3、4點條文
  • 參、申請方式與流程 欲使用本服務之機關,請參考附件 1之服務申請流程圖,並依下列步驟提出申請: 步驟 1 詳閱本須知之各項申請規範。 步驟 2 送翻或送審之稿件完成內部審核,確定「定稿」版本。 步驟 3 填寫申請表(附件 2),並將核章後之申請表正本,公文交換至主辦機關承辦 窗口。 步驟 4 將相關文稿電子檔email至本服務電子信箱。 步驟 5 主辦機關收到申請表及文稿電子檔後,將審核是否受理,申請受理後,始送件 進行翻譯作業,完成翻譯稿件以 Email交付申請機關。 步驟 6 申請機關收到稿件後次日(含次日) 3個工作天自行完成確認,若需修改應於 收到件後次日(含次日) 3個工作天內,以 email方式提出修稿申請(修稿申 請須註明對內容有疑問之處或修改方向,email至translate@mail.taipei.gov .tw信箱)。 步驟 7 主辦機關收到修稿申請後,次日起(含次日) 2個工作天完成修稿交付,修稿 申請最多以 1次為限。 申請必備文件及遞送方式說明表

    項次

    申請文件

    規格

    遞送方式

    1

    申請表

    核章正本

    公文交換至:資訊局應用服務組

    2

    電子檔

    定稿版
    DOC檔

    免備文Email逕送服務信箱:translate@mail.taipei.gov.tw

    翻譯:中文稿電子檔
    審稿:外文、中文稿電子檔各1份

    3

    雙語詞彙

    翻譯內容專有名詞之中外對照詞彙,例如:機關名稱中外對照(DOC檔)

  • 肆、作業時間 一、受理申請時間:因主辦機關原則上採每星期批次送件,且送件前需預留半日審查整 理時間,故為確保送審案件能於該星期內送出,請各機關配合於申請時間內遞送案 件。申請時間為週一至週四早上 8時至下午 6時,週五早上 8時至中午12時,收件 日後,次日起(含次日)6-10個工作天內交件,遇國定假日則順延。 二、若內容涉及本府重大政策及活動,需提早交件,請來電洽詢,以另案申請方式辦理 。 三、受理收件後,申請機關若大幅更動或增加內容,須重新填寫「申請表」,交件時程 向後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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