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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5-303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2)北市產業農字第10234112000號令修正發布第7、10、12點條文及其附表;並自103年1月6日生效
  • 七、補助標準: (一)補助金額為本局核准計畫所需經費之全部或一部份。 (二)補助經費如有補助農民購買肥料、種子、種苗及資材等項,以該計畫總經費三分 之一為上限;但補助項目為有機肥料及有機防治資材者,得不受此限制,補助經 費得可使用於經營南港茶製場之管理費用(水電保全、維護管理及清潔除草人員 等費用),以該計畫總經費二分之一為上限。 (三)評審講師費如以本局補助款支付,應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 定」規定辦理;差旅費如以本局補助款支付者,應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規定辦理,如附件一。 (四)如計畫需辦理採購,本局補助金額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 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五)如計畫屬公益委託補助者,於茶製場經營時不得有營利行為。 (六)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詳列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 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則撤銷此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 付款項。 (七)補助款之運用,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 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此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八)申請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 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九)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提供性質者,本局將予公開於網 際網路,內容包括計畫名稱、申請單位、核准日期、補助金額(含累積金額)等 資訊將按季於網際網路公開。
  • 十、經費核銷: (一)受補助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或年度結束前,檢送執行成果報告 3 份(如附件三)及電子檔光碟片 1份函送本局備查,經費如有剩餘應依出資比例 繳還本局。逾期提報或未依限繳回餘款者,列入日後補助審核之重要參據。 (二)計畫執行完畢後應檢附補助款之全部支出原始憑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 費總額製表(如附件四、五、六)繳回本局,並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於執行成果報告詳列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補助經費應專戶儲存專帳管理,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繳回本局。 (三)計畫執行期間,申請補助經費於新臺幣10萬元以上者,一級科目間不得流用,如 各二級用途別科目間必須流用時,除雜支外,其餘流入(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 算數額百分之五者,由計畫執行單位自行核定。流入(出)數額超過原預算數額 百分之五者,需辦理計畫變更申請。 (四)補助經費之使用如涉及政策宣傳,應符合預算法62條之 1規定,適用範圍包括文 宣、摺頁、海報、看板、布條、關東旗、網頁、軟體、媒體廣告及宣導品等。媒 體範圍包括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及電視媒體。 (五)受補助經費結案時若尚有結餘款,則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六)留存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 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 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 節輕重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七)申請補助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 ,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八)計畫執行期間,申請補助經費於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其預算科目間不得流用。 如需流用者,須辦理計畫變更申請。
  • 十二、計畫考核: 計畫執行期間,本局得監督計畫之執行,申請單位須按季填報「臺北市南港茶葉製造 示範場茶產業推廣及經營管理計畫執行進度表」(如附件七),填報時間分別為 4月 10日、 7月10日、10月10日及12月31日前,並將所填報之執行進度表及電子檔送本局 。 依據本府 102年 7月 2日府授主公預字第 10230897200號函修正發布「臺北市政府各 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三條第七項規定「各補( 捐)助機關應適當選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理補(捐)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 之參據。」,故訂定「臺北市南港茶葉製造示範場茶產業推廣及經營管理計畫績效評 量表」(如附件八);計畫執行完成後,須依該評量表予以計分,並經審查小組審查 ,俾據以作為往後年度申請補助之審核依據,另各級農會執行計畫成效,將列入農會 年度考核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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