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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0-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7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2)北市教特字第10237800300號函修正發布第1、2、4點條文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為辦理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 認定事宜,特訂定本原則。
  • 二、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由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評估身心障礙學生之需求、提供人力資源及相關協助後,仍應減少班級人數者,得依本 原則減少班級人數,疑似身心障礙學生不酌減人數。
  • 四、經校內評估,需調整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時,舊生於 6月30日前、新 生於 7月10日前,由校方備齊「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 班級人數彙整表」(附表)、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及特推會會議紀錄後,報送本局轉請 本市鑑輔會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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