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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6-4007
自治規則
民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43454140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 第 3 條
    臺北市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教育 局局長兼任,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三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 教育局局長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教育局代表。 二、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衛生局代表。 三、身心障礙團體代表。 四、教保學者專家。 五、教保團體代表。 六、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 七、家長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任期內因故出缺或有不適當 之行為經教育局局長解聘時,得補行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以機 關代表身分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中,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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