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所屬各級學校(以下簡稱 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並辦理教練之績效評量相關事宜,特 定訂定本基準。
- 二、本局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以下簡稱教練)績效評量 之送件程序如下: (一)教練應於聘任每滿第三學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將績效評量表(附 表一)、年度成績考核通知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送服務學校;服務學 校自收受次日起,應於一個月內完成查證,並將結果及相關資料提 送至該校專任運動教練評審委員會完成查證。 (二)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評審委員會自收受前項相關資料次日起,應於二 個月內完成評量作業,並將結果及相關資料送本局專任運動教練績 效評量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
- 四、教練績效評量之類別及配分比率如下(附表二): (一)訓練指導績效: 1.國民小學:百分之三十五。 2.國民中學:百分之五十。 3.高級中等學校:百分之六十五。 (二)專項運動推廣績效: 1.國民小學:百分之五十。 2.國民中學:百分之三十五。 3.高級中等學校:百分之二十。 (三)年度成績考核:百分之十五
- 五、本局專任運動教練訓練或指導國際正式比賽、全國正式比賽、臺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正式比賽及銜接就讀本市公私立國、高中(職), 並繼續接受訓練之績效積分(以下簡稱績效積分),給分基準如附表 三。 前項給分項目,列計為績效積分者,於教練接受評量之三學年度期間 內,每人以最高名次獎項一次為限,因特殊原因無銜接績效或本市未 辦理教育盃比賽之項目者,其給分比率分攤至其他項目。
- 六、教練訓練指導績效積分依下列方式採計: (一)以最近三學年度內本職服務學校輔導培訓選手成績為績效評量依據 。經本局認可之跨校服務教練,訓練指導績效積分採計方式,得以 本職原服務學校佔百分之一百,或以本職原服務學校佔百分之七十 ;支援跨校服務學校佔百分之三十方式,擇優採計。 (二)績效積分給分基準依競賽等級、運動種類、參賽人數、獲獎名次分 別核計之。 (三)個人運動種類同一選手之績效,於教練接受評量之三學年度期間內 ,績效積分核算,以最高一次給分基準核計之;不同選手績效積分 以不同選手最高一次給分加總核計。 (四)團體運動種類同一團隊之績效於教練接受評量之三學年度期間內, 績效積分核算時,均以最高一次給分基準核計之。 (五)團體運動種類以競賽規程訂定團體項目為準,視參賽隊數,其績效 積分以團體運動種類給分基準乘以倍數核計如下: 1.參賽隊數七隊(含)以下,其積分以團體運動種類給分基準乘以 一至二倍核計,第一名及第二名乘以二倍;第三名及第四名乘以 一.五倍;第五名以上不加倍核計。 2.參賽隊數八隊(含)以上,其績效積分以團體運動種類給分基準 乘以一至三倍核計,第一名及第二名乘以三倍;第三名及第四名 乘以二.五倍;第五名及第六名乘以二倍;第七名及第八名乘以 一.五倍。 (六)訓練指導績效所列之給分項目與教練證書專長項目不符者,不得採 計。 (七)訓練指導績效積分採計對象限競賽秩序冊登記為指導教練者,凡與 指導訓練無關之職稱(如領隊、經理、管理、隨隊教師、防護員等 ),其積分均不得採計。但有特殊情形,由評委會認定採計。 (八)同一選手參加國際正式比賽獲獎,其給分項目得列計為教練指導績 效積分者,其各階段之培訓教練均得列計。
- 七、教練訓練指導績效積分計算方式依學程及賽會等級之給分比率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 1.經教育部或本局核定,並經評委會認定之國際正式比賽,其給分 比率為百分之十,採外加方式辦理。 2.經教育部或本局核定,並經評委會認定之全國正式比賽,其給分 比率為百分之七十。 3.經本局核定,並經評委會認定之本市正式比賽,其給分比率為百 分之三十。 (二)國民中學 1.經教育部或本局核定,並經評委會認定之國際正式比賽,其給分 比率為百分之十,採外加方式辦理。 2.經教育部或本局核定,並經評委會認定之全國正式比賽,其給分 比率為百分之六十。 3.經本局核定,並經評委會認定之本市正式比賽,其給分比率為百 分之四十。 (三)國民小學 1.經教育部或本局核定,並經評委會認定之國際正式比賽,其給分 比率為百分之十,採外加方式辦理。 2.經教育部或本局核定,並經評委會認定之全國正式比賽,其給分 比率為百分之三十。 3.經本局核定,並經評委會認定之本市正式比賽,其給分比率為百 分之七十。
- 八、教練專項運動推廣績效,其積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畢業後繼續從事專項運動銜續績效,所占本專項運動推廣績效 比率如下: 1.國民小學:百分之六十。 2.國民中學:百分之六十。 3.高級中等學校:百分之三十。 (二)協助專項運動社團、專項運動賽會及鄰近基層學校訓練,所占本專 項運動推廣績效比率如下: 1.國民小學:百分之二十。 2.國民中學:百分之二十。 3.高級中等學校:百分之四十。 (三)協助學校推動每週一百五十分鐘課間活動,所占本專項運動推廣績 效比率如下: 1.國民小學:百分之十。 2.國民中學:百分之十。 3.高級中等學校:百分之十。 (四)參加運動科學研習會,且應用於訓練工作,所占本專項運動推廣績 效比率如下: 1.國民小學:百分之十。 2.國民中學:百分之十。 3.高級中等學校:百分之二十。
- 九、因輔導培訓之運動種類具特殊性,教練績效評量得提交評委會審議, 不受第六點至前點規定限制。前開評委會得加聘浮動特別委員協審, 以提供專業意見。
- 十、本局所屬教練每服務滿三學年度之績效評量考核結果,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教練須檢附特定體育團體中之單項運動協會有效期限之運動教練證 ,如教練證失效,當次考評以不及格計。 (二)績效評量考核成績未達六十分者,為不通過。 (三)績效評量考核成績六十分至七十分者應接受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小組 之輔導。
- 十一、前項專任運動教練之輔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本局遴聘具有體育專長及相關實務或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及本 市績效優良資深教練,共同組成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小組。 (二)輔導完成後,將輔導結果提送評委會檢視專任運動教練輔導成效 ,以利列管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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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9-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體字第1143105954號函修正全文11點;並自114年10月22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