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成績計算: 一、依照測試紀錄表各項測試指標得分之總和,即為測驗總分。 二、測試人員視實際測驗情形,彈性以缺項統計方式評定成績,缺項成績計算方式為: 成績 =測試總分×【100\( 100-缺項)】權值。 三、測驗成績等級如下: 特優:總分90分以上。 優等:總分85分以上未滿90分者。 甲等:總分80分以上未滿85分者。 乙等:總分70分以上未滿80分者。 丙等:總分60分以上未滿70分者。 丁等:總分未滿60分者。
- 柒、講習及複測作業 考核結果成績未達80分者之機關,需配合參加由本府公務人員訓練處辦理之講習,並由 本府研考會於 1個月內進行複測;如複測成績仍未達80分者,則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
- 捌、懲處作業 一、電話禮貌測試表現不佳者:經本府研考會不定期抽測, (一)第 1次測試不及格:同一機關第 1次電話測試成績未達80分者,相關疏失人 員應予註記平時考核缺失。 (二)第 2次複測不及格:同一機關連續 2次電話測試成績皆未達80分者,相關疏 失人員應予申誡1 次處分。 (三)第 3次複測不及格:同一機關連續 3次(含以上)電話測試成績皆未達80分 者,相關疏失人員應予申誡 2次處分,其直屬主管應連帶負督導不週之責, 核予申誡 1次處分。 二、經民眾陳情、檢舉或反映,有電話接聽態度不佳或一再轉接而無具體結果之情事者 :原受理民眾來電之機關單位應詳實查證,由主管儘速致電民眾表達歉意,並按情 節輕重主動簽報核予相關疏失人員申誡 1次以上之處分。 三、機關接獲本府研考會電話抽測成績,或經民眾陳情、檢舉或反映查證屬實後,應依 規定辦理懲處作業,並將懲處結果副知本府研考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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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4-2022
臺北市政府推行為民服務工作電話禮貌測試實施計畫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3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授研服字第10230984800號函修正發布第6~8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