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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6-04-2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4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研服字第10331487400號函修正發布第2、5~7、9點條文
  • 貳、依據 一、行政院96年 7月23日號函頒「政府服務創新精進方案」。 二、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函頒「政府服務品質獎評獎實施計畫」與「政府服務品 質獎評獎作業手冊」。 三、本府年度提升政府服務品質實施計畫。
  • 伍、測試項目及配分: 一、測試項目包括語音與總機接聽部分占40%、業務單位接聽部分占60%。 二、各測試項目之分項指標及其配分依測試記錄表之規定,詳如附表 1。
  • 陸、成績計算: 一、依照測試紀錄表各項測試指標得分之總和,即為測驗總分。 二、測試人員視實際測驗情形,彈性以缺項統計方式評定成績,缺項成績計算方式為: 實際成績 =合計分數×【100/( 100-缺項)】×權值。
  • 柒、講習及複測作業 考核結果成績未達80分者之機關,需配合參加由本府公務人員訓練處辦理之講習,並由 本府研考會或民間於 1個月內進行複測;如複測成績仍未達80分者,則依相關規定予以 懲處。
  • 玖、第一線服務機關考核範圍一覽表、本府所屬各機關與委外服務場館電話抽測通數明細, 將另由本府研考會行文本府各機關週知,並公告於研考業務交流平臺。異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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