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計畫目的: 本年度計畫包括「綠化志工培訓」、「市民綠化教育講座」及「花市市民植物診所服務 」等三大類型辦理。期透過獎補助本市園藝推廣之相關法人、團體、教育學術或研究機 構等辦理,以提升民眾綠化素養,並鼓勵市民長期投入綠美化工作,達到提升城市景觀 及綠化普及之目的。本計畫預期達到下列目標: (一)培訓綠化志工,使具專業綠化技能,俾以投入本市綠化服務工作,協助綠化推廣 。 (二)辦理市民綠化教育講座、提供市民參與綠化教育及經驗交流機會、宣導綠化效能 ,建立城市永續綠化之基礎。 (三)辦理花市植物診所服務,由專家及綠化志工於花市現場提供植物栽培及病蟲害管 理免費諮詢,並定期辦理植物病蟲害管理講座,以提升市民照顧花木的能力,促 進花卉消費意願。
- 三、申請單位資格:本市景觀或園藝推廣相關法人、團體或教育學術、研究機構等。
- 五、計畫執行期限:本局以網路方式公告周知。
- 七、申請程序: (一)申請單位須提送細部計畫書(以 Microsoft Office Word程式編製)函送本局審 核,其計畫書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計畫依據、補助單位、計畫聯絡人、執行期 限、實施地點、計畫內容、實施方法與步驟、預算細目及預期效益等(如附件二 )。相關計畫書格式請至本局網站(http://www.doed.taipei.gov.tw/)公告事 項區下載。 (二)申請單位於申請期限內,將計畫書 2份及電子檔 1份,以郵寄或人工送達本局( 110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號北區 1樓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 九、審核項目: (一)須符合本申請須知計畫目的中之任一項。 (二)申請計畫須以改善、推廣或教育宣導本市城市景觀改善及提升市民綠美化知識為 主題,且執行地點應在本市行政轄區。 (三)提升本市景觀、園藝產業之預期經濟效益。 (四)為倡導性別平等觀念,補助計畫內容應導入具體之性別友善規劃。 (五)活動性質之計畫應評估受益人數,並統計參與人員之性別比例。 (六)以前年度計畫執行成效。
- 十一、經費使用與核銷: (一)補助經費不同預算科目間不得流用,如須流用者,須辦理計畫變更申請。 (二)補助經費之使用如涉及政策宣傳,應符合預算法62條之 1規定,適用範圍包括 文宣、摺頁、海報、看板、布條、關東旗、網頁、軟體、媒體廣告及宣導品等 。媒體範圍包括平面、廣播、網路及電視媒體。 (三)為配合「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之規定,計畫中支付全民 健康保險法第31條第 1項所得,包括演講酬勞、車馬費、稿費、出席費、鐘點 費(薪資所得代號50)時,應於單次己付金額達新臺幣5000元整,扣取補充保 費 2%(如附件七),並依相關規範繳納。 (四)受補助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或最遲於12月15日前,檢送執行成 果報告 3份及電子檔光碟 1份(如附件三)函送本局備查。 (五)補助款專戶應於計畫執行完成時結清,孳息繳回本局,並檢附補助款專戶封面 、內頁存取明細影本。補助經費如有剩餘,應依出資比例繳還本局。逾期提報 或未依限繳回餘款者,列入日後補助審核之重要參據。 (六)計畫執行之收據、發票、各類所得扣繳證明等支出原始憑證,應依預算科目分 類,製表(如附件四、五、六)繳回本局辦理核銷。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 出憑證處理要點」及「臺北城市花園推動計畫之獎補助計畫核銷憑證自主檢核 表」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 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七)申請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 ,應負相關責任。
- 十三、計畫考核: (一)計畫執行期間,本局監督計畫之執行,申請單位須按季填報計畫執行進度表( 附件八)。本局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依各評量項目(附件九),評定計畫執行 績效,必要時本局得召開檢討會議。 (二)計畫執行績效列 A級者,隔年申請補助計畫得於審核時加總分 3分;列 B級者 ,加總分 1分;列 C級者,不予加分;列 D級者,扣總分 1分;列 E級者,扣 總分 3分。 (三)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 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 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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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3042
臺北城市花園推動計畫獎補助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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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11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北市產業農字第10333803300號令修正發布第1、3、5、7、9、11、13點條文及第7點條文之附件2、第9點條文之附件3;並自103年11月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