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局處理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附表一。
- 四、第二點附表一之統一裁罰基準表所定違規次數之計算,係以同一被裁 罰者自該次違規行為日起,往前回溯三年內,違反同項次、同違反事 件(相同條項款)之裁罰,經合法送達且未經撤銷之次數累計之。
- 五、如因情節特殊而有加重或減輕處罰之必要者,得於裁處書內敘明理由 ,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處罰,不受第二點附表一之統一裁罰基準表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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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6-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5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前字第11431152081號令修正發布第4、5點條文及第2點條文之附表一;並自114年11月2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