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廠商積極參與國際展售活 動,由本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臺北市補助工商團體及廠商參與國際展 覽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補助本市工商團體及廠商海外參展費用,協助廠商拓展 對外貿易商機,爭取海外訂單,訂定本須知。
- 二、申請資格 (一)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於本市完成登記之工商團體;工商團體組團參與國際 展覽,參展廠商須至少三家為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於本市完成登記之廠商。 (二)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於本市完成登記之公司或商業,惟不含所在地登記於本市 之外國公司。
- 三、補助金額 (一)依前點第一款規定申請補助之工商團體組團參與國際展覽,每一展覽每一攤位( 至少九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每年度以申請二項展覽為限,合計最 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依前點第二款規定申請補助之公司或商業參與國際展覽,每一攤位(至少九平方 公尺)最高補助新臺幣四萬元;每年度以申請一項展覽為限,最高補助新臺幣八 萬元。 (三)為協助受貿易自由化影響產業擴大海外市場,依前點第一款規定申請補助之工商 團體,組團參展廠商須至少二家為本市中小企業,其參展產品或服務屬經經濟部 審議認定受貿易自由化影響之產業(詳附件),經審查通過者,依核予補助之金 額加碼百分之十,惟不得超過最高補助金額上限。 依前點第二款規定申請補助之中小企業,其參展產品或服務屬經經濟部審議認定 受貿易自由化影響之產業,經審查通過者,依核予補助之金額加碼百分之十,惟 不得超過最高補助金額上限。 (四)工商團體補助款經費限用於場地租金、場地布置費、文宣廣告費及運輸費等支出 項目;公司或商業補助款經費限用於場地租金費。 (五)工商團體應將六成以上補助款用於本市參展廠商,核銷時應檢附本市參展廠商獲 補助款之收據憑核。 (六)申請補助之工商團體、公司或商業(以下簡稱申請單位)不得以同一展覽項目申 請補助。 (七)申請單位同一展覽項目已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不得依本須知申請補助。
- 四、申請期限及補助展覽期間 本須知所定之補助,其每年度受理申請時間及可補助展覽期間,由本局公告之。公告期 間屆滿,補助款仍有結餘者,本局得再次公告受理申請。
- 五、應備文件 (一)申請單位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各一份,向本局提出申請: 1.申請書。 2.計畫書(含組團參展廠商名冊)。 3.經費預算表。 4.申請單位如欲申請因應貿易自由化加碼補助方案,應檢附「因應推動貿易自由 化加碼 10%補助」專案申請書(含生產或銷售相關產品或服務證明文件)。 (二)公司或商業參與國際展覽者,免附前款第二目之組團參展廠商名冊。 (三)以上文件如為影本,需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四)文件請依順序排列,並於申請書等資料左側以上下裝訂兩針。 (五)應備文件不全者,本局將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事項;屆期未補正者,本局得駁回 其申請。
- 六、審查 (一)為審查申請案件之專業性與公平性,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 (二)由審查小組就申請案件所參與展覽之參展規模(參展總攤位數、參展總經費、本 市參展廠商家數)、參展地點、經費編列完整性與合理性及對本市產業發展之貢 獻度等事項進行審查。 (三)前項本市參展廠商家數、對本市產業發展之貢獻度等事項,如為公司或商業參展 者,不列入其審查範圍。 (四)申請案件經審查後由本局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單位。
- 七、計畫變更 (一)經本局審查核定之參展補助計畫,如發生展覽期間變動或取消、參展名稱或地點 變更、改參加其他展覽等事項,受補助之工商團體、公司或商業(以下簡稱受補 助單位)應於參展十五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報請本局同意。 1.核准通知函。 2.變更申請書。 3.變更計畫對照表。 4.變更參展費用明細表。 (二)前項文件請依順序排列,並於計畫書左側以上下裝訂兩針。 (三)本局就參展計畫之變更是否符合原補助目的,得酌以調整原補助金額。 (四)計畫變更未於期限內函報本局者,本局得酌減補助金額或不予補助。
- 八、申請撥款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參展活動結束後二個月內(若遇年度終了,則應於年度終了後五 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各一份,向本局辦理核銷: 1.核准通知函。 2.請領申請書。 3.成果報告書(含參展活動照片、組團參展廠商名冊)及電子檔。 4.經費支出明細表。 5.支出原始憑證(含填寫支出憑證清冊、黏貼憑證表及支出機關分攤表;單據抬 頭之名稱需與受補助單位名稱相同)。 6.領據。 7.本市參展廠商獲補助款之收據。 8.撥入帳戶之存摺影本。 (二)受補助單位最遲應於年度終了後五日內向本局辦理核銷,屆期未辦理核銷者,不 予撥款。 (三)公司或商業參與國際展覽者,免附前款第七目之參展廠商獲補助款收據;成果報 告書及參展活動照片請提供電子檔光碟 1份;文件 (四)以上文件申請單位及負責人印章需與原申請書相符;以上文件如為影本,需加蓋 申請單位及負責人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五)應備文件不全者,本局將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事項;屆期未補正者,不予撥款。 (六)請領補助款時,所檢附支出原始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 支出用途,及明列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七)經費收支結算請依原始單據、憑證覈實填列報支,其單據抬頭須與受補助單位名 稱一致。本局補助經費之原始憑證留存受補助單位者,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 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局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 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局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 ,本局得依情節輕重酌減補助款或停止受理申請補助一至五年。 (八)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 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九)本補助款所衍生之相關稅捐及其他費用由受補助單位自行負擔。
- 九、其他應注意(配合)事項 (一)本計畫所稱國際展覽,係指國外直接參展廠商來自六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之展覽。 (二)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受補助單位須於本計畫結束後一年內配合本局成效追蹤及相關成果發表。 (四)受補助單位應於本計畫執行期間(包含核銷完成前)符合本須知第 2點之資格。 (五)參展活動係接受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委辦者,不得申請補助。 (六)受補助單位未經同意,不得以本府、本局或其他類似之名義進行不當宣傳、或為 其他使人誤導、混淆、或其他涉及法律責任之行為。 (七)受補助單位赴國外參加展覽時,應於明顯處揭示本府識別標誌並拍照,以供核銷 。標誌大小至少需A4尺寸以上,需固定黏貼於明顯位置(請勿使用立牌或由人員 手執),並注意美觀。另拍照時,需包含展覽展場活動照片、臺北市廠商攤位招 牌(含本府識別標誌、受補助單位中文或英文名稱)及呈現攤位使用現況。 (八)受補助單位如未於展場攤位揭示本府識別標誌者,扣減 20%補助款;另受補助單 位如有參展事實(仍需檢附參展證明),但未檢附攤位招牌照片者,扣減 30%補 助款。 (九)受補助單位非因不可抗力之事由取消參展活動,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對該單位停止 受理申請補助一年至三年。 (十)受補助單位若發生實際參展執行情形(參展總攤位數、參展總經費及本市參展廠 商家數)低於原規劃內容 85%~60%(含),依落差比例扣減原核定補助款金額, 低於 60%者,則不予補助。 計算方式如下: A=實際參展總攤位數 /原規劃參展總攤位數 B=實際參展總經費 /原規劃參展總經費 C=實際本市參展廠商家數 /原規劃本市參展廠商家數 1.工商團體: (A+B+C)/3 >= 0.85,不扣款 0.6 =<(A+B+C)/3 < 0.85,依比例扣款 扣款金額 =原核定補助金額 *(1-(A+B+C)/3) (A+B+C)/3 < 0.6,不予撥款 2.公司或商業: (A+B)/2 > = 0.85,不扣款 0.6 =<(A+B)/2 < 0.85,依比例扣款 扣款金額 =原核定補助金額 *(1-(A+B)/2) (A+B)/2 < 0.6,不予撥款 (十一)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 部,並通知限期繳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屆期不繳回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 辦理。 1.檢送之申請文件、執行成果報告或相關附件有隱匿、虛偽或造假等不實情事 。 2.補助經費未依核定用途支用或其他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事。 3.檢附不實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 4.無正當理由停止執行或計畫進度落後情節重大。 5.其他違反本須知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十二)受補助單位如有第十一款所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停止受理申請補 助一年至五年。
- 十、服務窗口 (一)請郵寄或親送服務窗口「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地址:臺北市市 府路1號1樓北區;電話:1999(外縣市 02-27208889)轉1429、6563);e-mail :ea-10112@mail.taipei.gov.tw。﹞ (二)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專人親送者應於上班時間內送達,並以收文所載日期為 準,逾期不予受理。 (三)相關申請書、表格式請至臺北市民 e點通網站 /業務類別 /產業發展類 /產業發 展局工商服務科 /下載使用(網址:http://www.e-services.taipei.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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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4-3016
臺北市補助工商團體及廠商參與國際展覽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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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3)北市產業工字第103330067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溯及103年12月19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