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計畫目的:辦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農作物農藥殘留檢驗工作,監測與管制工作、 輔導農民安全使用農藥。
- 二、計畫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 三、申請單位資格:本市設有生化快速檢驗站之農會。
- 四、申請期限:公告於本局網站。
- 五、執行期限:公告於本局網站。
- 六、補助基準: (一)補助金額為本局核准計畫所需經費之全部或一部分,全部核准之申請案,合計不 得超過本局年度補助預算總額。 (二)講師費、專家學者出席費如以本局補助款支付,應依「講座鐘點費支給表」、「 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辦理;差旅費如以本局補助款支付者,應依「國 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 (三)計畫辦理須進行採購者,本局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 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七、申請程序: (一)申請單位須提送計畫書函送本局審核,其計畫書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計畫依據 、補助單位、計畫聯絡人、執行期限、實施地點、計畫內容、實施方法與步驟、 預算細目及預期效益等。 (二)申請單位於申請期限內,將計畫書二份及電子檔一份,以郵寄或人工送達本局。
- 八、審核程序:申請單位所提之計畫書,本局得組成審查小組審核計畫內容及補助金額,必 要時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 九、審核項目: (一)須符合本申請須知目的,且執行地點應在本案查核暨輔導地點。 (二)當地農業產業資源之開發與整合,提升本市農業產業之預期經濟效益。 (三)活動性質之計畫應評估受益人數,並統計參與人員之性別比例。
- 十、補助款撥付: (一)經本局審核通過之計畫書,由申請單位掣據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款,本局採一次 核撥。 (二)申請單位須開立補助款專戶,並獨立設帳管理。
- 十一、經費使用與核銷: (一)補助經費不同預算科目間不得流用,如須流用者,須辦理計畫變更申請。 (二)補助經費之使用如涉及政策宣傳,應符合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適用範 圍包括文宣、摺頁、海報、看板、布條、關東旗、網頁、軟體、媒體廣告及宣 導品等。媒體範圍包括平面、廣播、網路及電視媒體。 (三)為配合「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之規定,計畫中支付全民 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得,包括演講酬勞、車馬費、稿費、出席費、 鐘點費時,應依相關規範繳納。 (四)受補助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期限前,檢送執行成果報告三份及電子檔光碟一份 函送本局辦理核銷。 (五)補助款專戶應於計畫執行完成時結清,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繳回本局 。補助經費如有剩餘,應按補助比例繳還本局。 (六)計畫執行之收據、發票、各類所得扣繳證明等支出原始憑證,應依預算科目分 類,製表繳回本局辦理核銷。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及本局所訂補助核銷憑證自主檢核表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 經費總額。 (七)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 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十二、計畫變更申請: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申請單位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計畫執行期 間確實有變更之需求或因故無法執行,應函報本局辦理計畫變更。但變更申請以一次 為限,惟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天災、戰爭、暴亂、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 ),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時,則不在此限。
- 十三、計畫考核: (一)執行期間,本局監督計畫之執行,申請單位須按季填報計畫執行進度表。本局 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依各評量項目,評定計畫執行績效,必要時本局得召開檢 討會議。 (二)執行績效列 A級者,隔年申請補助計畫得於審核時加總分三分;列 B級者,加 總分一分;列 C級者,不予加分;列 D級者,扣總分一分;列 E級者,扣總分 三分。 (三)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 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 年至五年。
- 十四、補助之撤銷、廢止及追回補助款: (一)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 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1.以不實或無效之相關文件提出申請,或有其他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 2.檢附不實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或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事。 3.其他違反本須知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二)有前款各目情事者,本局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
- 十五、注意事項: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 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二)其餘應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 項」有關規定辦理。
- 十六、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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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304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3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8)北市產業農字第1086009087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6點;並自108年3月2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