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補助標準: (一)補助金額為本局核准計畫所需經費之全部或一部份。 (二)補助經費如有補助農民購買肥料、種子、種苗及資材等項,以該計畫總經費三分 之一為上限;但補助項目為有機肥料及有機防治資材者,得不受此限制。 (三)講師費如以本局補助款支付,應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規定辦理;差旅費如以本局補助款支付者,應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 辦理;如計畫需辦理採購,本局補助金額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 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詳附件三。 (四)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詳列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 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 付款項。 (五)補助款之運用,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 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六)申請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 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七)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提供性質者,本局將予公開於網 際網路,內容包括計畫名稱、申請單位、核准日期、補助金額(含累積金額)等 資訊將按季於網際網路公開。
- 九、經費核銷: (一)申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或年度結束前,應檢送執行成果報告 3份 (如附件二)及電子檔光碟片 1份函送本局備查,補助經費如有剩餘應依原核定 計畫總經費之分攤比例申算後繳還本局。 (二)計畫執行完畢後應檢附補助款之全部支出原始憑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 費總額製表(如附件四、五)繳回本局,並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同一 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於執行成果報告詳列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補助 經費應專戶儲存專帳管理,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繳回本局。 (三)計畫執行期間,其預算科目間不得流用。如需流用者,須辦理計畫變更申請。 (四)補助經費之使用如涉及政策宣傳,應符合預算法62條之 1規定,適用範圍包括文 宣、摺頁、海報、看板、布條、關東旗、網頁、軟體、媒體廣告及宣導品等。媒 體範圍包括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及電視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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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3044
臺北市農作物農藥殘留監測與管制計畫補助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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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1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4)北市產業農字第10430029701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條文之附件三及第9點條文之附件四;並自104年1月28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