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須知所稱之社區既有建築物,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位於臺北市轄區內且領有使用執照五年以上者。 (二)已依法成立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並向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報 備有案者,且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者。 (三)未依法成立管委會者,應推派一人為申請人,經八成以上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後申 請。 (四)申請屋頂綠化者須經施作範圍直下層之房屋所有權人同意。 (五)未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核列為高級住宅加價課徵房屋稅者。 (六)其他經本處公告事項。
- 五、本須知之補助,應由管委會、管理負責人或受推代表之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代表人 )提出申請,並檢附經本處協助診斷評估之報告書,或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提出之改善執 行計畫報告書;未採本處協助執行之評估診斷報告書申請案補助,且補助總經費達一百 萬以上者,需再由與申請工程相關並依法領有執業執照之專業技師共同簽署改善執行計 畫報告書;持本處協助診斷評估之報告書申請涉及影響建築結構或人身安全之項目者, 本處得另要求檢附具執業資格技師簽署之評估文件。
- 六、本須知之補助作業原則如下: (一)相同補助項目五年內原則不再重複補助,惟於當年度第一次補助申請截止後,本 處得針對具多棟建築物社區內尚未綠化之屋頂平台,開放重複補助申請;每一案 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限。補助標的物依法須向各權責機關申請核准 或核備者,應按各該管規定辦理。 (二)社區申請補助總經費包含管委會或申請人所提之建築師(包括相關工程技師)規 劃設計費用、監造費用、簽證費用及改善項目之工程費用核給補助金額,最高不 得超過該建築物改善作業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其中規劃設計費用、監造完工 及技師簽證費用依附表二辦理。 (三)改善作業之工程經費得包含硬體建設及展示設施架設費用,但不包括後續維護費 用,且申請屋頂綠化補助部分需在建築物使用執照範圍內。 (四)申請補助之改善項目可依需要於年度公告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
- 九、初審採書面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應備文件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 (二)不符合第二點及第六點規定。 (三)以虛偽不實資料申請補助。 (四)申請項目五年內領有或同時申請其他機關之綠建築、智慧建築、節電、節水或節 能補助者。
- 十二、改善項目為下列各項之一者得予優先補助: (一)屋頂綠化之新增綠化面積達屋頂可綠化面積百分之十以上。 (二)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達原自來水替代率百分之八以上。 (三)建築物牆面綠化達該向立面二樓以下扣除開口之面積百分之十以上或透水鋪面 覆蓋率達基地面積百分之十以上。 (四)申請項目之節電或節約能源達該項年平均百分之五以上。 (五)於受理補助申請期間,與本府現正推行之建築智慧綠能政策相關設施。 (六)經建管處完成診斷評估作業者。 申請案件經複審審核通過者,依核定順位補助。
- 十四、申請案依核定內容、期限竣工,並報請本處經查核合格者,管委會或代表人應於完成 竣工驗收後規定期限內檢附完工報告書及請款文件,並由得標廠商進行初審後送本處 審核,通過後辦理請撥款及核銷手續;工程經費應依實際施工明列工程項目及金額, 完工報告及請款文件,著作財產權歸屬於本府。 請款人應以管委會、管理負責人或代表人名義提出,並應設有戶名為管委會或管理負 責人之專款金融機構帳戶或代表人之金融機構帳戶。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 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受補助之管委會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竣工驗收文件、支出憑證之 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十五、受補助單位於補助款核撥後三年內不得擅自拆除原核定補助改善項目,並於三年內應 配合本處辦理後續效益評估追蹤、推廣宣導相關活動、觀摩或會議。
- 二十、補助款核撥後三年內,應保留相關核銷及證明文件,作為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 益評估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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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0-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2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9)北市都建字第10931462671號令修正發布第2、5、6、9、12、14、15、20點條文;並自109年3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