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稱文化局)依據「臺北市財團法人管理規則」、「臺北市各機 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臺北市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臺北市財團法人依 法預算須送臺北市議會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臺北市財團法人依法決算須送臺北市 議會之決算編製注意事項」、「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 行應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訂定本補助款作業規範(以下稱本規範)。
- 四、文化基金會應依下列原則,擬訂年度工作計畫或方針及編列預算: (一)工作計畫或方針應以達成文化基金會設立目的,並符合捐助章程規定而訂定。 (二)為促進資源之有效運用,應秉持零基預算之精神,全盤縝密檢討各工作計畫或方 針,並按輕重緩急及成本效益等排列優先順序,俾於可籌措之財源範圍內,妥善 規劃整體財務資源,擬編各項預算。 (三)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及轉投資計畫應詳予規劃評估效益。 (四)預算書內容應依臺北市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臺北市議會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及 其附件所定格式製作。 前項預算內容應妥作說明,力求詳實。除列舉之表件外,得由文化基金會視業務性質及 實際需要研酌增編其他表件。 文化基金會擬訂之年度工作計畫或方針及編列之預算,經董事會通過後,應於會計年度 開始五個月前(每年七月底前),報送文化局。 文化局應就其設立目的、業務需要、營運績效及財務狀況等評估審核,審核過程發現各 項工作計畫或方針及預算有未妥適之處,應提出審核意見送交文化基金會據以修正。文 化局依前開原則審核完竣後,應配合臺北市總預算案作業期程,將文化基金會預算書提 報本府市政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送臺北市議會(以下稱市議會)審議,並副知臺北市政 府主計處(以下稱主計處)。
- 十四、文化局得就文化基金會執行計畫情形,進行不定期或專案稽核。 (一)績效評核督管委員會:文化局得針對文化基金會執行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內 容品質、成果效益等事項,邀集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及文化局代表組成「文化 基金會績效評核督管委員會」進行定期考核,於每年定期召開「文化基金會績 效評核審查會議」。文化局應適當選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理補助案件成果 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二)查驗稽核工作:文化局得就各補助計畫進行定期及不定期查驗稽核,其查驗結 果得提供「績效評核督管委員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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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5-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7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9)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093024323號令修正發布第1、4、14點條文;並自109年8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