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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7-06-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6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保字第1086021819號令修正發布第4、5、8點條文;並自108年6月20日生效
  • 四、法務局核給本須知申請案之補助原則如下: (一)經執行機關或法務局商請提起消費團體訴訟之補助,採按審級補助;其補助金額 ,應衡量提起團體訴訟所需之裁判費、郵電費、交通費、學者專家諮詢之出席費 、資料影印費及鑑定、調查等必要費用及律師報酬,並依各執行機關及法務局年 度預算執行情形決定補助金額。 (二)前款律師報酬採酌予補助,各審級補助金額,依申請團體起訴時讓與損害賠償請 求權之消費者人數區分如下: 1.二十人至九十九人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 2.一百人至四百九十九人者,最高補助二十五萬元。 3.五百人以上者,最高補助五十萬元。 (三)與執行機關或法務局合辦消費者保護教育宣導活動或共同編印消費者保護教育文 宣或書刊,為合辦雙方約定之分擔費用。 (四)以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消費者或企業經營者為對象,辦理消費者保護教育或 宣導活動,為辦理教育或宣導活動所需費用。但單一活動補助金額,最高以所需 費用二分之一為限。 (五)前四款之規定有關申請團體之補助款額度,係以本市議會審議通過之補助款預算 額度內為限。
  •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時間:申請團體應於每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止提出申請,但申請團體如 係經執行機關或法務局商請提起消費團體訴訟者,不在此限。 (二)申請團體符合獎補助辦法第七條規定者,應於辦理活動前,檢附下列文件三份向 法務局提出申請,由法務局進行書面審查: 1.經執行機關或法務局商請提起消費團體訴訟者,應填具申請補助計畫書(格式 如附件一),及經費概算表(格式如附件二)。 2.與執行機關或法務局合辦消費者保護教育宣導活動者,應填具申請補助計畫書 (格式如附件三),及經費概算表(格式如附件四)。 3.與執行機關或法務局共同編印消費者保護教育文宣或書刊,應填具申請補助計 畫書(格式如附件五),及經費概算表(格式如附件四)。 4.以本市消費者或企業經營者為對象,辦理消費者保護教育或宣導活動,應填具 申請補助計畫書(格式如附件六),及經費概算表(格式如附件七)。 5.登記或立案及現任負責人之證明文件影本。 6.其他與申請補助計畫有關之必要資料。
  • 八、督導及考核: (一)申請團體應依核定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 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除應 詳述理由外,並應依其申請之事由分別適用獎補助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 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程序辦理。 (二)申請團體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與金額。 (三)申請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務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 追回全部或一部補助款,並於撤銷或廢止補助處分五年內,不接受其補助之申請 : 1.檢送之計畫資料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 2.未依計畫或約定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執行。 3.未經法務局之同意,擅自變更計畫。 (四)申請團體辦理結案應檢送工作成果報告書三份(其內容應包含各項業務辦理情形 、自我成效評估及滿意度調查)至法務局。 (五)申請團體經核准補助消費團體訴訟之必要費用或律師報酬者,於訴訟終結後,除 前款工作成果報告書外,尚應檢送法院確定判決書影本及訴訟結果所得之賠償交 付該讓與請求權之消費者之辦理情形至法務局。必要時,法務局得與該讓與請求 權之消費者確認申請團體交付賠償之辦理情形。 (六)前五款所定情形,必要時由法務局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保護官室會同會計室 指派業務相關人員組成督導考核小組執行督導及考核;如有需要得另邀有關機關 派員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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