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考評委員組成 考評委員由本府遴選聘任,其成員組成為:考評召集人及副召集人於 當年度辦理道路考評作業時,由本府工務局局長核派,其餘委員就下 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工務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交通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環保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五)本府社會局代表一人。 (六)外聘專家學者四人(道路養護、交通工程各二人)。 (七)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三人(僅評核「養護績效」考評項目)。 前項委員得視考評年度情況邀集本府其他單位派員參加。 考評期間所召開之各項考評會議,由考評召集人召集及主持,倘召集 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為主持或由召集人另行指定。 考評委員應親自出席相關考評會議,不得指派代理人。
- 六、考評內容 考評內容區分為「管理績效」及「養護績效」,作為本市市區道路養 護管理績效之考評基準。 前項考評基準各分項權重分配內容、考評評分表項目及考評方式,依 本府函頒之當年度考評手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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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5-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9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工新字第1113078332號函修正第5、6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