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5-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工新字第10561059900號函修正發布第2、7點條文
  • 二、考評對象及項目 依本市市區道路轄管權責區分為主要受評單位與協同受評單位: (一)主要受評單位:依市區道路寬度管轄之業務分工,區分為以下二組,詳附表一: 1.第一組:路幅寬度超過 8公尺以上之市區道路,管轄單位為本府工務局新建工 程處(以下簡稱新工處)各工務所及各分隊。 2.第二組:路幅寬度在 8公尺(含)以下之市區道路,管轄單位為本市各區公所 。 (二)協同受評單位:下列市區道路附屬設施權責單位。各權責單位應派員協助本考評 作業: 1.道路及人行道(含行人專用清潔箱及行道樹叢)之環境維護以及溝渠清淤等項 ,權責單位為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2.道路及人行道之路燈、植栽與相關綠美化等附屬設施,權責單位為本府工務局 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公園處)。 3.交通號誌、標線及標誌等項,權責單位為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以下簡稱交工 處)、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停管處)。 4.排水設施結構體、溝體內穿越及暫掛管線等項,權責單位為本府工務局水利工 程處(以下簡稱水利處)。
  • 七、考評方式 由新工處依第二點及第四點排定考評行程後,通知各受評單位進行考評,其考評方式依 以下原則辦理: (一)「管理績效」考評:由各分組依附表三(考評評分表)先行自評,再由評審委員 評分審查,必要時得要求受評單位進行簡報及答詢。 (二)「養護績效」考評:由各分組依以下方式辦理。 1.屬第一組者:每分組提報10條道路參與考評,並選取 5條辦理考評,其中 2條 由各分組自提,另 3條道路由抽籤決定。若各分組自提道路不足 2條亦由抽籤 決定道路補足,自行提報參與考評之路段以 3年內不重複為原則。 2.屬第二組者:每分組提報 5條道路參與考評,並選取 3條辦理考評,其中 2條 由各分組自提,另 1條道路由抽籤決定,若各分組自提道路不足 2條亦由抽籤 決定道路補足,自行提報參與考評之路段以 3年內不重複為原則。 (三)辦理前款考評時,得由召集人於各考評道路上指定考評路段之起迄位置。 1.屬第一組者:考評路段長度以不小於 300公尺為原則。 2.屬第二組者:考評路段長度以不小於 100公尺內為原則。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