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考評方式 由工務局依要點第二點及第四點排定考評行程後,通知各受評單位進行考評,其考評方 式依以下原則辦理: (一)「管理績效」考評:由各分組依附表三(考評評分表)先行自評,再由考評委員 評分審查,審查會議中將由各受評單位進行簡報(含道路、區塊選取說明),就 其「管理績效」提出說明與補充,再由考評委員就其所提供佐證資料與簡報呈現 內容進行評分。 (二)「養護績效」考評:區分為「現地考評」與「區塊考評」兩部分,由各分組依以 下方式辦理。 1.現地考評 每分組各提報四條兼具道路養護及人行道路段作為考評道路,相關規定說明如 下 : (1)自提道路中提報長度為五百公尺以上,且其中設有人行道之長度以單側至少 三百公尺以上為原則(人行道長度單側未達三百公尺者,其道路人行環境成 績以八折計列)。 (2)所提考評道路不得與前一年度重覆,其雙側皆為受評範圍。 (3)道路長度達一公里以上者,得分年分段提報考評(同一年度僅能提報一段路 ),所提考評路段不得與前一年度考評路段重覆(若前一年度有相關具體改 善作為可連續提報)。 (4)辦理前款考評時,得由召集人於各考評道路上指定考評路段之起迄位置,每 一考評路段長度以三百公尺為原則。考評路段之選擇,以能充分反映本考評 目的為優先考量。 2.區塊考評: (1)各受評單位自提一區塊進行評核。 (2)提報路段以三個路段以上為原則,且單一路段需二百公尺以上,路段須具備 連續性,考評總長度應達 1.4公里以上。 (3)評核區塊不得與提報受評之四條道路段重複。 (4)考評範圍節點:宜有政府機關、民生設施管線營業處所或服務據點(如電力 、瓦斯及自來水等)、區域醫院、車站(不含公車站牌)、學校、連鎖超市 (如全聯及頂好惠康等)、連鎖速食店(如麥當勞及肯德基)、大賣場(如 好事多及家樂福)、百貨公司、觀光飯店、健身中心、觀光區或公園等節點 。 (5)原則每一路段獨立評分,考評分數滿分為一百分,受評項目分為:道路養護 (百分之三十)、人行環境(百分之三十五)、交通工程(百分之二十)、 停車規劃與管理(百分之五)及節點(百分之十)。 (6)該評核範圍之缺失將列入當年度追蹤改善查核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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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5-2008
臺北市政府道路養護及管理績效考評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4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臺北市政府(108)府工土字第1083006216號函修正第7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